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1:0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和改进日子环境,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出产、修建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日子中所发生的搅扰周围日子环境的声响。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发生的环境噪声超越国家规则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并搅扰别人正常日子、作业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出产、运营作业遭到噪声损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业归入环境维护规划,并采纳有利于声环境维护的经济、技能方针和办法。
第五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在拟定城乡建造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造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发生的噪声对周围日子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用区和建造布局,避免或许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施行一致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施行一致监督办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分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责任,对交通运输和社会日子噪声污染防治施行监督办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声环境的责任,并有权对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指控。
第八条 国家鼓舞、支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能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能和遍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赏。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办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别离不同的功用区拟定国家声环境质量规范。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规范,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规范的适用区域,并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规范和国家经济、技能条件,拟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规范。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分在确认建造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规范和民用修建隔声规划规范,合理划定修建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间隔,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造项目,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建造项目环境维护办理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