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被迫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可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9:44
签定合同是需求两边自愿的,假如不归于自愿的准则,将能够撤消合同,合同无效或许被撤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案情介绍: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逼签定合同
2000年10月,恒湘公司股东谢某与西城公司股东刘某别离代表公司签定一份代理协议,约好由恒湘公司为西城公司代理用地和疆土手续。西城公司并先期交给50万元代理费。后西城公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恒湘公司一向没交还已收的45万元(恒湘公司为办手续现已开销5万元,对此西城公司予以认可)。 2001年8月29日,恒湘公司被撤消。
谢某与别的二位股东于2003年1月29日建立了三富公司。2003年6月4日晚,刘某带领20余人钳制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定了《债款赔偿协议书》,内容是:债款方三富公司欠债款方刘某现金45万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造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赔偿45万元债款。后刘某于2004年12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三富公司归还欠款。
争议焦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逼签定合同,是可撤消合同仍是无效合同
对本案中的《债款赔偿协议书》的效能确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定见。
(1)该合同归于可撤消合同,但因为三富公司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因此应该判令三富公司归还45万元债款。
(2)该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因此不该支撑刘某的诉请。
律师说法:怎么确定合同是否可撤消
本案中的《债款赔偿协议书》明显契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消合同的构成要件,即“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撤消”。但应该看到,尽管这份《债款赔偿协议书》是被钳制签定的,但这仅仅该合同的一个法令性质,并不扫除其他法令性质存在的或许。咱们应该全面考虑案情,不能捉住一点就草率的予以定性。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公司是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责任的法令主体。2000年10月,谢某代表恒湘公司和与刘某代表西城公司签定的代理协议是一份合法有用的合同,合同的两边别离是恒湘公司与西城公司,而不是谢某与刘某。合同约好的权力责任的主体也亦是恒湘公司与西城公司。不管哪一方违约,另一方都能够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建议法令规则的权力。但这以后谢某与其他股东建立的三富公司不是该代理协议的当事人,与该协议没有任何关系。西城公司不能找三富公司就该协议建议权力,不然就侵害了三富公司的合法权益,然后侵犯了三富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因此,刘某要求归还该45万元债款的目标过错。刘某向不是自己债款人的三富公司建议债款,并以不合法的手法逼迫谢某签定债款归还合同,将三富公司不该承当的45万元债款强加给三富公司。刘某这一行为自身违法,违法的行为不该当遭到法令的支撑。因此《债款赔偿协议书》的由来就没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
从该份《债款赔偿协议书》自身来看,尽管方式上合法。如:该协议表面上是在相等洽谈的根底上签定的,并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司印鉴。但应该看到,刘某身为西城公司的股东,应当熟知公司法关于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规则。明知三富公司不是自己的债款人,但为到达将该债款不合法转嫁给三富公司的意图,而采用逼迫的手法,获得合法的方式。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合同。
依据检查是司法公正的根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就依据的来历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实在等要素进行全面检查。首要,《债款赔偿协议书》作为依据的来历不合法,它是当事人为到达不合法转嫁债款的意图而以逼迫手法获得的。其次,该份《债款赔偿协议书》内容不实在,三富公司至始至终没有欠西城公司45万元。债款能够因为某一法令现实而发作,而能够因为债款搬运而发作。但三富公司建立于该债款发作之后,不或许因为与西城公司之间发作法令关系而发作该债款。这以后也没有与西城公司之间有搬运债款的约好。因此《债款赔偿协议书》称的:“债款方三富公司欠债款方刘某现金45万元”是不实在的。依据以上原因,法庭在审理该案时,应当对该《债款赔偿协议书》不予采用。
因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能的规则姑且比较含糊,缺少清晰的确定规范。咱们以为,在合同效能的确守时,有必要依据合同的不同品种加以区别。如本案中的《债款赔偿协议书》是单务合同,三富公司仅仅承当责任,而不享有权力,因此在对该合同效能予以确守时,应该更充沛的考虑到民法中的“帝王规律”诚信准则和合同法的中心意思自治准则,然后对合同效能的确定规范愈加严厉。但这有待于立法上逐步完善。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合同撤消权的发作一般是依据法令的规则,引起合同撤消的原因是,严重误解、显失公正、诈骗、钳制、乘人之危景象下所缔结的合同。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案情介绍: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逼签定合同
2000年10月,恒湘公司股东谢某与西城公司股东刘某别离代表公司签定一份代理协议,约好由恒湘公司为西城公司代理用地和疆土手续。西城公司并先期交给50万元代理费。后西城公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恒湘公司一向没交还已收的45万元(恒湘公司为办手续现已开销5万元,对此西城公司予以认可)。 2001年8月29日,恒湘公司被撤消。
谢某与别的二位股东于2003年1月29日建立了三富公司。2003年6月4日晚,刘某带领20余人钳制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定了《债款赔偿协议书》,内容是:债款方三富公司欠债款方刘某现金45万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造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赔偿45万元债款。后刘某于2004年12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三富公司归还欠款。
争议焦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逼签定合同,是可撤消合同仍是无效合同
对本案中的《债款赔偿协议书》的效能确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定见。
(1)该合同归于可撤消合同,但因为三富公司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因此应该判令三富公司归还45万元债款。
(2)该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因此不该支撑刘某的诉请。
律师说法:怎么确定合同是否可撤消
本案中的《债款赔偿协议书》明显契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消合同的构成要件,即“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撤消”。但应该看到,尽管这份《债款赔偿协议书》是被钳制签定的,但这仅仅该合同的一个法令性质,并不扫除其他法令性质存在的或许。咱们应该全面考虑案情,不能捉住一点就草率的予以定性。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公司是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责任的法令主体。2000年10月,谢某代表恒湘公司和与刘某代表西城公司签定的代理协议是一份合法有用的合同,合同的两边别离是恒湘公司与西城公司,而不是谢某与刘某。合同约好的权力责任的主体也亦是恒湘公司与西城公司。不管哪一方违约,另一方都能够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建议法令规则的权力。但这以后谢某与其他股东建立的三富公司不是该代理协议的当事人,与该协议没有任何关系。西城公司不能找三富公司就该协议建议权力,不然就侵害了三富公司的合法权益,然后侵犯了三富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因此,刘某要求归还该45万元债款的目标过错。刘某向不是自己债款人的三富公司建议债款,并以不合法的手法逼迫谢某签定债款归还合同,将三富公司不该承当的45万元债款强加给三富公司。刘某这一行为自身违法,违法的行为不该当遭到法令的支撑。因此《债款赔偿协议书》的由来就没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
从该份《债款赔偿协议书》自身来看,尽管方式上合法。如:该协议表面上是在相等洽谈的根底上签定的,并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司印鉴。但应该看到,刘某身为西城公司的股东,应当熟知公司法关于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规则。明知三富公司不是自己的债款人,但为到达将该债款不合法转嫁给三富公司的意图,而采用逼迫的手法,获得合法的方式。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合同。
依据检查是司法公正的根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就依据的来历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实在等要素进行全面检查。首要,《债款赔偿协议书》作为依据的来历不合法,它是当事人为到达不合法转嫁债款的意图而以逼迫手法获得的。其次,该份《债款赔偿协议书》内容不实在,三富公司至始至终没有欠西城公司45万元。债款能够因为某一法令现实而发作,而能够因为债款搬运而发作。但三富公司建立于该债款发作之后,不或许因为与西城公司之间发作法令关系而发作该债款。这以后也没有与西城公司之间有搬运债款的约好。因此《债款赔偿协议书》称的:“债款方三富公司欠债款方刘某现金45万元”是不实在的。依据以上原因,法庭在审理该案时,应当对该《债款赔偿协议书》不予采用。
因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能的规则姑且比较含糊,缺少清晰的确定规范。咱们以为,在合同效能的确守时,有必要依据合同的不同品种加以区别。如本案中的《债款赔偿协议书》是单务合同,三富公司仅仅承当责任,而不享有权力,因此在对该合同效能予以确守时,应该更充沛的考虑到民法中的“帝王规律”诚信准则和合同法的中心意思自治准则,然后对合同效能的确定规范愈加严厉。但这有待于立法上逐步完善。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合同撤消权的发作一般是依据法令的规则,引起合同撤消的原因是,严重误解、显失公正、诈骗、钳制、乘人之危景象下所缔结的合同。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