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6: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 乡村土地承揽,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权力。承揽中应当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损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维护乡村妇女承揽土地权力的规则。
依据本条的规则,乡村妇女在承揽土地时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权力。承揽中应当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损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乡村土地承揽中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权力,是男女相等准则的重要表现。在我国绵长的封建社会中,男女的位置不相等,男尊女卑,妇女在社会上没有位置,也不享有太多的财产权。新中国建立后,实施男女相等的社会制度。宪法中明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日子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人相等的权力。妇女权益保证法也规则,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日子等方面享有与男人相等的权力。国家保证妇女享有与男人相等的财产权力。妇女权益保证法还规则,乡村区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同意宅基地,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权力,不得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可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封建残余思维的影响,在一些乡村中依然存在轻视妇女的现象,妇女在乡村土地承揽中的权力遭到损害。如在妇女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揽地的情况下回收其原承揽地;有的乡村妇女离婚或许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日子或许不在原居住地日子但在新居住在也未取得承揽地,原团体经济安排即回收该妇女现已取得的原承揽地,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乡村妇女的承揽权益遭到了损害。因而,本法再次着重维护妇女在土地承揽中的相等权力,不仅是遵循男女相等、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表现,在广阔乡村地区,也仍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乡村妇女在乡村土地承揽中的权力,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妇女同男人相同有权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发包的土地
乡村妇女,从一出世时起,便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本团体经济安排在发包土地时,应当依照家庭人口数额不管男女来确认承揽土地的比例。不能由于是妇女而不许其承揽土地,也不能由于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承揽地比例。
二、妇女成婚的,其承揽土地的权力受法律维护
在实际中,乡村妇女成婚往往在男方家落户。有的情况下,男方家是归于别的一个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该妇女在新居住地假如未取得承揽土地,其从原团体经济安排取得的承揽土地,发包方不得回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