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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7:01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安排及专业技能人员资历确认方法
第一条 为确保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逝世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查验,以查明逝世原因的手法。
第三条 患者逝世,医患两边当事人不能确认死因或许对死因有贰言的,应当由具有本方法规则资历的尸检安排和专业技能人员进行尸检。
第四条 下列安排能够请求作为承当尸检使命的安排:
(一)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才能病理科的医疗安排;
(二)设有具有独立病理解剖才能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有 独立病理解剖才能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级一般校园。
第五条 承当尸检使命的安排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2名依照本规则获得相应资历的病理解剖专业技能人员,其间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事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招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阻隔设备、病理安排选材作业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身保存设备以及契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备;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承当尸检作业专业技能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杰出的事务素质和执业道德;
(二)受聘于本方法第四条规则的安排;
(三)具有病理解剖专业初级以上技能职务任职资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它条件。
主检人员除契合上述(一)、(二)条件外,还应当在获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能职务任职资历后,从事本专业技能作业2年以上。
第七条 拟承当尸检使命的安排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请求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请求书;
(二)医疗安排的《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安排的有用证明文件;
(三)病理解剖专业技能人员名单、专业技能职务任职资历证书复印件;
(四)病理解剖设备清单和设备阐明;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资料。
拟承当尸检使命的安排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应当向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请求后,45日内对请求安排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安排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契合本方法所规则条件的,予以确认、布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确认的尸检安排于确认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案。
第九条 确因尸检作业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尸检安排以外的安排展开尸检,能够由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尸检安排派出病理解剖专业技能人员进行。尸检时应当具有本方法第五条规则的条件。
第十条 依据实践作业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指定契合条件的医疗安排承当尸检使命;也能够会同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置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才能的法医安排承当尸检使命。
第十一条 尸检依照规则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方法由卫生部担任解说。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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