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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行驶速度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21:52

车辆的行进速度规则
交通事故律师:车辆的行进速度规则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进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越十五公里。
2、没有路途中心线的路途,城市路途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3、同方向只要1条机动车道的路途,城市路途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进中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最高行进速度不得超越每小时30公里,其间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越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经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路途上行进时;
(五)牵引发作毛病的机动车时。
5、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越一百二十公里。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进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越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6、在高速公路上行进的小型载客轿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越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越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越每小时80公里。
7、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边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边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心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路途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进车速的规则不一致的,依照路途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进。
北京市规则:
机动车上路途行进不得超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路途最高时速为70公里,关闭的机动车专用路途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在路途上行进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轿车、全挂拖斗车、运载风险化学品的货运轿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路途上行进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关闭的机动车专用路途和公路上行进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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