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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欠款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0:15

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渔峰水泥有限公司、柳州市友信运送有限责任公司船只典当欠款胶葛案
当事人: 李自明、廖桂炳、李梅 法官: 文号:(2007)海商初字第55号
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海商初字第55号
原告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居处:广西柳州市柳太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明,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渔峰水泥有限公司,居处:珠海市斗门县白蕉镇工业开发区新环平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廖桂炳,总经理。
被告柳州市友信运送有限责任公司,居处:柳州市柳南区鹅山七区柳南卫生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总经理。
原告广西鱼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渔峰水泥有限公司(下称珠海公司)、柳州市友信运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友信公司)船只典当欠款胶葛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裁决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0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2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林山到庭参与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珠海公司是多年的商业合作联系,被告珠海公司长时间向原告购买散装水泥。2004年8月10日,两边经核算承认: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被告珠海公司欠原告水泥货款17281798.91元。同年10月8日,两边经核算承认:被告珠海公司在1996年1月1日前欠原告水泥货款12806831.05元。这以后被告珠海公司仅清偿了部分货款。现经核实,被告珠海公司仍欠原告货款26612939.26元。为此申述,恳求判令被告珠海公司付出水泥货款26612939.26元及因违约给原告形成的经济损失558871元,被告友信公司以其典当产业的残值约150万元承当连带责任。
两被告未作辩论,也未提交任何依据。
原告为支撑其诉讼恳求,向法庭提交以下依据:
依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其具有运营资质;
依据2、被告珠海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珠海公司具有运营资质;
依据3、6份水泥出售合同,拟证明其与被告珠海公司之间的合同联系;
依据4、2004年8月10日的合同实行状况及来往账款承认书,拟证明被告珠海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后欠货款17281798.91元;
依据5、2004年10月8日的合同实行状况及来往账款承认书,拟证明被告珠海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前欠货款1280683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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