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为父母代书遗嘱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7:38
白叟想要缔结遗言,由子女来代写,却不料半途发作变故引发胶葛。子女可以为爸爸妈妈代书遗言吗?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令知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子女可以为爸爸妈妈代书遗言吗
可以,遗言人欲立遗言时,首先应约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参与,并请其间一人做代书人。
案情简介:
李先生有四个子女,妻子早年过世,他名下有产权房子一套,而周先生则是李先生的多年老友。后李先生因病住院,周先生常常加以探视和照顾。病况稍稍缓解之际,李先生托付律师经过见证和代书,缔结了一份遗言,称自己百年之后,房产赠予老友周先生。李先生逝世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承继并承认房子归其一切。
对此四子女辩称,父亲逝世前也曾留给他们一份书面遗言,该遗言有父亲签字,由李先生的大儿子代书,经两名亲属见证,内容是李先生表明愿在逝世后,将房子及产业悉数留给孙子李某某一切。两边均以为自己所持的遗言具有更高效能,对对方遗言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法院判定:
法院经过检查以为,本案的两份遗言的方式均属代书遗言,依据承继法对代书遗言方式要件的要求,李先生于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及一名律师助理的代书及见证下缔结的遗言,从见证方式和内容上均无违背相关法令法规之情节,程序谨慎、内容精确,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应当确定合法有用。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而李先生所签字的另一份代书遗言,虽然有两名无好坏关系人见证了整个进程和内容,但两人一起证明该遗言系由李先生的大儿子代为书写的,而李先生的大儿子并非遗言的见证人,也没有作为代书人进行签字,且他是李先生的法定承继人。
因而,第二份代书遗言存在严峻的效能暇疵,影响了该遗言的合法性,法院确定该份遗言无效。
有鉴于此,第一份代书遗言当然成为了承认涉案房子一切权的合法依据,周先生依法可以获得该房子。
法令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份经人见证的代书遗言是否具有法令效能,应以哪一份遗言承认遗产的合法承继人。
依据《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代书遗言的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 受遗赠人有好坏关系的人”。
依据《承继法》的上述规则,代书遗言的缔结程序应当是:
一、遗言人欲立遗言时,首先应约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参与,并请其间一人做代书人。
二、由立遗言人表达遗言志愿,代书人作记载。
三、代书结束,代书人有必要向遗言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载即遗言全文,或许传阅全文,经遗言人审理全文后,至遗言人彻底同意和认可停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缔结遗言的年、月、日和地址,并记明代书人、见证人名字。
四、由遗言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言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替代,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言人的名字。
若现已缔结了代书遗言,欲检查其是否有用,须看其是否契合如下法令要件:
一、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由见证人替代遗言人书写遗言;
二、代书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间一人可为代书人; 此见证有必要是全程见证,见证人不得半途脱离,不然即构成见证的瑕疵,或许使代书遗言无效;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在遗言上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不允许别人代签;
四、遗言代书人应当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许精力、智力不健全的人,遗言代书人有必要不是承继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承继人有好坏关系的人。
承继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与承继,同承继存在着直接而严重的好坏关系,假如让他们担任遗言代书人,不免让其他好坏关系人发作置疑,乃至或许呈现篡改遗言、曲解遗言原意、添加或削减遗言内容等行为,对其他承继人的利益形成危害。
即便自己没有歹意,也没有招摇撞骗从中渔利,但由于其特别的身份,必定引起其别人的猜忌,引发不必要的胶葛。
因而,子女替爸爸妈妈写遗言会由于不契合代书遗言的要件而无效。
假如白叟要缔结遗言,子女可让白叟自行书写,或许托付律师处理代书遗言事宜,或许到公证机关缔结公证遗言,以保证苦心缔结的遗言可以在白叟逝世后发作效能、消弭争议。
子女可以为爸爸妈妈代书遗言吗
可以,遗言人欲立遗言时,首先应约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参与,并请其间一人做代书人。
案情简介:
李先生有四个子女,妻子早年过世,他名下有产权房子一套,而周先生则是李先生的多年老友。后李先生因病住院,周先生常常加以探视和照顾。病况稍稍缓解之际,李先生托付律师经过见证和代书,缔结了一份遗言,称自己百年之后,房产赠予老友周先生。李先生逝世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承继并承认房子归其一切。
对此四子女辩称,父亲逝世前也曾留给他们一份书面遗言,该遗言有父亲签字,由李先生的大儿子代书,经两名亲属见证,内容是李先生表明愿在逝世后,将房子及产业悉数留给孙子李某某一切。两边均以为自己所持的遗言具有更高效能,对对方遗言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法院判定:
法院经过检查以为,本案的两份遗言的方式均属代书遗言,依据承继法对代书遗言方式要件的要求,李先生于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及一名律师助理的代书及见证下缔结的遗言,从见证方式和内容上均无违背相关法令法规之情节,程序谨慎、内容精确,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应当确定合法有用。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而李先生所签字的另一份代书遗言,虽然有两名无好坏关系人见证了整个进程和内容,但两人一起证明该遗言系由李先生的大儿子代为书写的,而李先生的大儿子并非遗言的见证人,也没有作为代书人进行签字,且他是李先生的法定承继人。
因而,第二份代书遗言存在严峻的效能暇疵,影响了该遗言的合法性,法院确定该份遗言无效。
有鉴于此,第一份代书遗言当然成为了承认涉案房子一切权的合法依据,周先生依法可以获得该房子。
法令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份经人见证的代书遗言是否具有法令效能,应以哪一份遗言承认遗产的合法承继人。
依据《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代书遗言的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 受遗赠人有好坏关系的人”。
依据《承继法》的上述规则,代书遗言的缔结程序应当是:
一、遗言人欲立遗言时,首先应约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参与,并请其间一人做代书人。
二、由立遗言人表达遗言志愿,代书人作记载。
三、代书结束,代书人有必要向遗言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载即遗言全文,或许传阅全文,经遗言人审理全文后,至遗言人彻底同意和认可停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缔结遗言的年、月、日和地址,并记明代书人、见证人名字。
四、由遗言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言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替代,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言人的名字。
若现已缔结了代书遗言,欲检查其是否有用,须看其是否契合如下法令要件:
一、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由见证人替代遗言人书写遗言;
二、代书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间一人可为代书人; 此见证有必要是全程见证,见证人不得半途脱离,不然即构成见证的瑕疵,或许使代书遗言无效;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在遗言上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不允许别人代签;
四、遗言代书人应当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许精力、智力不健全的人,遗言代书人有必要不是承继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承继人有好坏关系的人。
承继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与承继,同承继存在着直接而严重的好坏关系,假如让他们担任遗言代书人,不免让其他好坏关系人发作置疑,乃至或许呈现篡改遗言、曲解遗言原意、添加或削减遗言内容等行为,对其他承继人的利益形成危害。
即便自己没有歹意,也没有招摇撞骗从中渔利,但由于其特别的身份,必定引起其别人的猜忌,引发不必要的胶葛。
因而,子女替爸爸妈妈写遗言会由于不契合代书遗言的要件而无效。
假如白叟要缔结遗言,子女可让白叟自行书写,或许托付律师处理代书遗言事宜,或许到公证机关缔结公证遗言,以保证苦心缔结的遗言可以在白叟逝世后发作效能、消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