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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税法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1:19
“视同出售”归于税法的一项特别规则,是指交税人按照管帐准则(准则)的规则,在发作处置财物(产品、产品、不动产、无形财物等)或供给劳务的事务时,不能一起满意承认“出售”建立的五项条件,按照管帐准则(准则)的规则不作为“出售”处理。可是按照税法的规则,处置该项财物或供给劳务的事务应承以为“出售”,并应核算交纳各项税款。因而,税法将此类事务称为“视同出售”。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视同出售”在税法与管帐上的有关规则,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现行各税种“视同出售”方面的规则、差异
(一)、增值税与消费税方面
1、增值税方面的规则
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罗列了“视同出售”货品的八种类型:
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出售代销货品;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施行共同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无偿赠送别人。
2、消费税方面的规则
消费税暂行法令第四条、施行细则第六条罗列了“视同出售”的十二种类型:
应税消费品用于出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出产组织,供给劳务,以及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
3、增值税与消费税有关规则的差异
在企业自产货品的“视同出售”方面,两税种之间存在以下差异。
(1)、增值税法规规则,企业将自产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应视同出售,但消费税法规未将此列为视同出售。
例1:某化妆品企业(一般交税人)将出产的价值5万元的“香水”用于出售,再以现金付出股利。发作此项事务后,企业应交纳增值税7265元(5万元÷1.17×17% = 7265元);应交纳消费税12820元(5万元÷1.17×30% = 12820元)。
例2:某化妆品企业(一般交税人)将出产的价值5万元的“香水”用于付出股利。发作此项事务后,企业应交纳增值税7265元。消费税法规未将此项事务列为视同出售。
(2)、消费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则,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样品的应“视同出售”。但增值税法规无类同规则。
(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
1、增值税方面的“视同出售”规则不再赘述。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许赢利分配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
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作下列景象的处置财物,除将财物搬运至境外以外,因为财物一切权属在方式和实质上均不发作改动,可作为内部处置财物,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相关财物的计税根底连续核算。
如将财物用于出产、制作、加工另一产品;改动财物形状、结构或功能;改动财物用处(如,自建产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将财物在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之间搬运;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景象的混合;其他不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差异
(1)、增值税法规规则,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施行共同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的,应视同出售。企业所得税法规无类同规则。
(2)、企业所得税法规则,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偿债的应视同出售。但增值税法规无类同规则。
(3)、企业所得税法将供给劳务用于罗列的项目设定为视同出售。
(4)、非钱银性财物交流方面的差异
企业管帐准则规则,非钱银性财物交流是指买卖两边主要以存货、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和长时间股权出资等非钱银性财物进行的交流。
A、企业所得税法将非钱银性财物(包含不动产、无形财物)交流行为视同出售。但营业税法规仅规则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别人,视同出售不动产;对以不动产、无形财物用于交流其他财物的,未设定为视同出售。
B、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经过非钱银性财物交流获得财物,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计税根底;但对换出财物(如应承以为视同出售的),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归于企业克己的财物,应按企业同类财物同期对外出售价格承认出售收入;归于外购的财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承认出售收入。
(5)、视同出售计税价格方面的差异
A、增值税方面
财税字[1996]79号文规则,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出产性组织、捐献、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时,应视同出售。其产品的计税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商场出售价格;或应按本钱加合理赢利的办法组成计税价格。
B、消费税方面
消费税暂行法令第七条规则,交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本法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则应当交税的,按照交税人出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出售价格核算交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
c、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则,企业发作视同出售时,归于企业克己的财物,应按企业同类财物同期对外出售价格承认出售收入;归于外购的财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承认出售收入。
二、特别经济事务在“视同出售(按公允价值出售)”方面的差异
(一)企业的财物重组与股权出资事务
财物重组,一般是指企业建立后,法令和经济结构的改动,包含企业法令方式的简略改动、本钱结构调整、全体财物转让、全体财物置换、兼并、分立等。
股权出资,一般是指企业承受的不需要归还本金和付出利息,出资人对企业净财物具有一切权的出资。
1、流转税方面
(1)、股权出资方面
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则,以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的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文规则,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而且废止了以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出资入股后,再转让股权交税的规则。)
(2)、股(产)权转让方面
国税函[2002]420号文规则,转让企业悉数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因而,转让企业悉数产权触及的应税货品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165号文规则,转让企业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与企业出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财物的行为彻底不同。因而,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该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重组、兼并、分立方面
A、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七十五条规则,除还有规则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买卖发作时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或许丢失,相关财物应当按照买卖价格从头承认计税根底。
B、国税发[2000]119号文,关于企业在兼并与分立过程中转让、处置财物有如下规则。
(A)、一般规则
被兼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悉数财物,核算财物的转让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
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别离出去的部分或悉数财物,核算被分立财物的产业转让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
(B)、特别规则
兼并企业、分立企业付出给对应企业或其股东的价款中,非股权付出额不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的,经审阅承认,被兼并企业、分立企业不承认悉数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不核算交纳所得税。
(2)、股权出资过程中的全体财物转让、全体财物置换方面
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在股权出资过程中的全体财物转让、全体财物置换、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有如下规则。
A、一般规则
企业全体财物转让原则上应在买卖发作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悉数财物和进行出资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则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企业全体财物置换原则上应在买卖发作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悉数财物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悉数财物的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则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企业以运营活动的部分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应在买卖发作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有关非钱银性财物和出资进行所得税处理。
B、特别规则
假如企业全体财物转让买卖的承受企业付出的交流额中,除承受非股权付出额不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审阅承认,转让企业可暂不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假如全体财物置换买卖中,作为财物置换买卖补价(两边悉数财物公允价值的差额)的钱银性财物占换入总财物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审阅承认,财物置换两边企业均不承认财物转让的所得或丢失。
3、各税种规则的差异
(1)、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股权出资方面的差异
A、以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对外股权出资不征收营业税(不视同出售)。
B、企业所得税方面,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股权出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有关非钱银性财物。
(2)、在财物重组方面(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
A、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则,除还有规则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买卖发作时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或许丢失。
B、国税发[2000]119号文、国税发[2000]118号文、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则,契合条件的企业在财物重组事务中、可不承认或部分承认所得或丢失。
(3)、在股(产)权转让方面的差异
A、2002年2月起,对全体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B、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作为转让产业收入应承以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
(二)企业的非钱银性买卖
企业管帐准则规则,非钱银性财物交流是指买卖两边主要以存货、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和长时间股权出资等非钱银性财物进行的交流。
企业所得税法将非钱银性财物(包含不动产、无形财物)交流行为视同出售。但营业税法规仅规则单位(个人)将不动产、土地运用权无偿赠送别人(单位、个人),视同出售。对以不动产、无形财物用于交流其他财物的,未设定为视同出售。
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则企业经过非钱银性财物交流获得财物,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计税根底;但对换出财物方,怎么承认(视同出售)财物计税价格无明确规则。
(三)房产与土地运用权买卖
1、以土地运用权交流其他权力
(1)土地增值税方面
沪地税地[1995]52号文规则,企业以土地运用权换得房产(获得房产后不出售),一起未用钱银结算的,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则,以土地运用权交流房产的,应按以下规则履行。
企业、单位应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运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商场公允价值核算承认土地运用权转让所得或丢失。
承受土地运用权的开发方应将其分解为按商场公允价值出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该项土地运用权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3)各税种之间的差异
A、以土地运用权交流房子一切权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则根本共同。
除契合沪地税地[1995]52号文规则的,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B、企业发作以租借土地运用权交流房子一切权行为的,其承认营业税(视同出售)计税价格的办法无明确规则。
2、单位(个人)以房产、土地运用权用于赠送(捐献)
(1)土地增值税方面
财法[1995]6号文、财税[1995]48号文规则,房产一切人将房子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当直接奉养义务人的;经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子产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企业发作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等用处的,应当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
(3)各税种之间的差异
除财法[1995]6号文、财税[1995]48号文规则的特别捐献目标之外,三税种之间的规则根本共同。
3、以土地(运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出资(联营)
(1)土地增值税方面
A、财税[1995]048号文规则,关于以房地产进行出资、联营的,出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B、财税[2006]21号文(发文日期2006年3月2日)规则,关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联营的,凡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缔造的产品房进行出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048号文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则。
沪地税地[1997]25号文规则,原出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因为种种原因,将所持的部份或悉数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名下,不管是在境内仍是境外处理转让手续,都应按规则处理交税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税发[2006]31号文对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将土地运用权出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单位在出资买卖发作时,应将其分解为出售有关非钱银性财物和出资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3)各税种之间差异
A、以无形财物(土地运用权)、不动产(房产)出资入股于其他企业(房产开发企业在外)的,不视同出售,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B、以无形财物(土地运用权)、不动产(房产)出资入股于房产开发企业的,应视同出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C、房产开发企业转让股权的,应视同出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D、企业所得税法规对将土地运用权出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视同出售,应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4、土地运用者(无土地运用权属证书)转让、典当或置换土地
(1)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07]645号文规则,土地运用者转让、典当或置换土地,不管其是否获得了该土地的运用权属证书,不管其在转让、典当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处理了土地运用权属证书改变登记手续,只需土地运用者享有占有、运用、收益或处置该土地的权力,且有合平等依据标明其实质转让、典当或置换了土地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运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以钱银方式和非钱银方式从各种来历获得的收入为应税收入总额。
(3)三税种之间应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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