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0:45
劳作争议案子的诉讼统辖权是怎样规则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统辖的有关规则并结合劳作争议案子处理的具体情况,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处理该劳作争议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补充规则:
一、地域统辖
又称区域统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认劳作裁定统辖规模的规范。地域统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统辖。指依照发作劳作争议的行政区域确认案子的统辖,这是最常见的方法。
2、特别地域统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则当事人之间的劳作争议由某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如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统辖。
3、专属统辖。指法律法规规则某类劳作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作裁定委员会统辖,如在我国境内实行于国(境)外劳作合同发作的劳作争议,只能由合同实行地裁定委员会统辖;又如,一些当地规则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作裁定委员会统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统辖的有关规则并结合劳作争议案子处理的具体情况,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处理该劳作争议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补充规则:
一、地域统辖
又称区域统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认劳作裁定统辖规模的规范。地域统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统辖。指依照发作劳作争议的行政区域确认案子的统辖,这是最常见的方法。
2、特别地域统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则当事人之间的劳作争议由某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如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统辖。
3、专属统辖。指法律法规规则某类劳作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作裁定委员会统辖,如在我国境内实行于国(境)外劳作合同发作的劳作争议,只能由合同实行地裁定委员会统辖;又如,一些当地规则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作裁定委员会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