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20:01承继权的损失,是指有承继权的承继人因施行了法律规则的行为而使其损失了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权力。我国《承继法》第7条规则:“承继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失承继权:(一)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二)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三)遗弃被承继人的,或许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峻的;(四)假造、篡改或许毁掉遗言,情节严峻的。”依据损失承继权承继人的承继权是否还能够康复,可将承继权的损失分为肯定损失和相对损失两种景象。承继权的肯定损失,又称结局损失,是指承继权因承继人的某种严峻违法行为而永久地损失,即便被承继人宽恕,也无拯救的或许;承继权的相对损失,即承继人因某种行为,导致其承继权损失,但若被承继人表明宽恕,则其承继权能够康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3条规则:“承继人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峻的,或许遗弃被承继人的,如今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优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明宽恕,可不承认其损失承继权。”据此,成心杀戮被承继人和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以及假造、篡改或许毁掉遗言,情节严峻的,会导致承继权力的肯定损失。承继人因遗弃被承继人或许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峻而损失承继权的,是承继权的相对损失,假如被承继人表明宽恕的,其承继权得以康复,还能够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