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20:02
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是比较特别的权力,具有隶属性和不可分性,是在债务的根底上建立的,债务相应的具有追及力的作用,那么,作为隶属的留置权有追及力吗,当面对这种问题的时分应该怎么处理呢,让听讼网小编通知你留置权是否有追及力。
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吗
在担保物权中,除典当权外,还有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办法,质权与留置权都不具有追及力。
1、物权的追及力
典当权物上追及力是以物权的追及力为条件而推衍出来的理论,如物权的追及力不存在,则典当权物上追及力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因而有必要对物权的追及力进行调查。关于物权的追及力的界说,学者知道纷歧。第一种观念以为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不论曲折流入何人之手,除法令还有规则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地点行使物权的法令效能。[4]第二种观念则以为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不论曲折流入何人之手中,只需标的物的占有者不具备好心获得的条件,物权人都能够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讨取,恳求其返还原物。[5]第三种观念以为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建立后,其标的物不论曲折于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力人均得追及物之地点,而直接分配其物的效能。[6]其间第一种界说失之过于广泛,不足以采。后两种界说分别从恳求权说与分配权说的视点对物权的追及力进行界说,本文以为从分配权视点进行的界说能更好地反映物权的性质,并且在此种含义上也能较好的与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联络在一起,因而本文采第三种观念。关于物权的追及力存在与否,我国学者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一为肯定说,以为物权的追及力之功用在于周到的保护物权和完全的了解物权的本心,追及力不该包括在物上恳求权或许包括在物上恳求权和优先权之中,而应为一项独立的效能。[7]一为否定说,以为追及力不是物权的独立效能,可为物权的其他效能所包括。其间又可分为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物权追及力是物上恳求权之一旁边面,无独自列为一种独立的物权效能的必要;[8]另一种观念以为追及权可由优先权与物上恳求权或物权的排他效能所包括,因而并无单列的必要。[9]我国有学者以为这两种学说的底子敌对之处在于怎么厘定物上恳求权、优先权与物上追及力的联络。[10]笔者以为该种观念并没有真实掌握到上述两种敌对观念的客观含义和作用。上述两种观念都是在物权的效能这一框架下对物权的追及力进行评论,物权的追及力存在与否联络到物权的追及力是否是物权的效能之一,而不只仅是联络到其与物上恳求权、优先权之间的联络。物权的追及力是物权的效能之一,那么就意味着物权的追及力是一切物权共有的特性,反之则不然。物权的追及力存在与否这一问题的评论,不能脱离物权的效能这一语境,不然就在必定程度上损失了评论的含义。本文以为物权的追及力不只不是物权共有的特性,并且也不是担保物权共有的特性。我国有学者以为,典当权的物权性的重要根据之一是典当权的追及效能。[11]这种观念是值得商讨的。在担保物权中,除典当权外,还有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办法,质权与留置权都不具有追及力。质权人在损失对质物的占有而不能恳求返还时,其动产质权归于消除。留置权人在损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时,以发作留置权消除的法令结果。因而,我国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以为:“以追及性作为担保物权物权性之根据,亦非稳当。留置权与质权因短缺此追及性,故亦不得以追及性之有无作为判定担保物权物权性的有无之规范。”[12]由此可见,典当权物上追及力的根底并不是没有怀疑的地步的。典当权物上追及力是在这样一个根底上发展起来的,即以作为物权的效能之一的物权的追及力为根底发展起来的。可是物权的追及力并不是一切物权的共有特征,如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就没有物权的追及力,因而以为物权的追及力是物权的效能之一的观念是过错的,而以物权的追及力为根底而发展起来的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的根据也因而而发作不坚定。
2、典当人对典当物的处置权
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总是与典当物处置的接受主义联络在一起的,根据典当物处置的接受主义,典当人能够对典当物进行处置,但此种处置不得影响典当权,买受人仅能获得有典当权担负的典当物。[13]传统物权理论以为,典当人在典当物上设定典当权今后,依然对典当物享有一切权,因而其对典当物享有不受约束的处置权,典当人可将典当物转让于第三人。典当权人的典当权不受典当人处置典当物行为的影响。我国有学者以为,典当权为掌握典当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力,关于典当人不阻碍典当物的交换价值的处置或用益行为,没有干与的必要,然后在典当权设定今后,无妨再设定次第在后的典当权或许新创设典当物的用益联络,乃至将典当物出卖与第三人。[14]经过对上述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与典当物处置的接受主义论说的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联络,即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与典当人对典当物的处置权互为条件,相互为相互供给佐证。依照上述观念,典当人对典当物能够进行处置,但存有一个条件,这便是不得因而而影响或阻碍典当权,不得阻碍典当物的交换价值。我国有学者以为,约束典当人处置典当物的权力,恐怕与保全典当物的交换价值以实在保护典当权人的利益有关,但一起又以为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典当人对典当物的处置,对典当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没有直接的影响。[15]可是,怎么才干使得典当物的交换价值不受典当人处置典当物行为的影响,然后使典当权人的典当权不受影响,对此法令赋予典当权人以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使得典当权人能够盯梢典当物之地点而行使典当权,然后使其利益得以保全。如《德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则,一切权人对债务人约好承当土地不转让或不再设界说务担负的,其协议无效。《法国民法典》第2114条亦规则,不论作为典当物的不动产归谁一切,典当权随不动产而存在。由此可见,典当人对典当物享有不受约束的处置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典当权人享有物上追及力为条件的。可是,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存在根底之一却是典当人对典当物享有不受约束的处置权。典当人若对典当物不享有处置权或其处置权遭到约束,那么其对典当物的处置即为无权处置,经有典当人之手而受让典当物的第三人就不能获得典当物的一切权,除非该第三人契合好心获得的条件。在典当人处置权受限的景象下,典当物受让人若为好心第三人,则因好心获得而对典当物获得无有任何权力瑕疵的一切权;典当物受让人若为歹意第三人,则不能获得典当物的一切权。因而,不管受让人为好心抑或歹意,都没有典当权物上追及力适用的地步,换言之,即典当人处置权的约束也就使得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根底。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与典当人对典当物的处置权经过相互供给根据的办法为各自的建立寻觅到了充沛的根据,可是,这种循环论证的办法是应该遭到质疑的,在此种办法上建立起来的典当权物上追及力的合理性也是应该遭到质疑的。
综上能够知道,物权的追及效能是特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谁的手里,除法令还有规则的特别破例,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地点行使物权的法令效能。担保物权是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是没有追及力的,有其他问题咨询能够登陆听讼网。
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吗
在担保物权中,除典当权外,还有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办法,质权与留置权都不具有追及力。
1、物权的追及力
典当权物上追及力是以物权的追及力为条件而推衍出来的理论,如物权的追及力不存在,则典当权物上追及力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因而有必要对物权的追及力进行调查。关于物权的追及力的界说,学者知道纷歧。第一种观念以为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不论曲折流入何人之手,除法令还有规则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地点行使物权的法令效能。[4]第二种观念则以为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不论曲折流入何人之手中,只需标的物的占有者不具备好心获得的条件,物权人都能够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讨取,恳求其返还原物。[5]第三种观念以为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建立后,其标的物不论曲折于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力人均得追及物之地点,而直接分配其物的效能。[6]其间第一种界说失之过于广泛,不足以采。后两种界说分别从恳求权说与分配权说的视点对物权的追及力进行界说,本文以为从分配权视点进行的界说能更好地反映物权的性质,并且在此种含义上也能较好的与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联络在一起,因而本文采第三种观念。关于物权的追及力存在与否,我国学者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一为肯定说,以为物权的追及力之功用在于周到的保护物权和完全的了解物权的本心,追及力不该包括在物上恳求权或许包括在物上恳求权和优先权之中,而应为一项独立的效能。[7]一为否定说,以为追及力不是物权的独立效能,可为物权的其他效能所包括。其间又可分为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物权追及力是物上恳求权之一旁边面,无独自列为一种独立的物权效能的必要;[8]另一种观念以为追及权可由优先权与物上恳求权或物权的排他效能所包括,因而并无单列的必要。[9]我国有学者以为这两种学说的底子敌对之处在于怎么厘定物上恳求权、优先权与物上追及力的联络。[10]笔者以为该种观念并没有真实掌握到上述两种敌对观念的客观含义和作用。上述两种观念都是在物权的效能这一框架下对物权的追及力进行评论,物权的追及力存在与否联络到物权的追及力是否是物权的效能之一,而不只仅是联络到其与物上恳求权、优先权之间的联络。物权的追及力是物权的效能之一,那么就意味着物权的追及力是一切物权共有的特性,反之则不然。物权的追及力存在与否这一问题的评论,不能脱离物权的效能这一语境,不然就在必定程度上损失了评论的含义。本文以为物权的追及力不只不是物权共有的特性,并且也不是担保物权共有的特性。我国有学者以为,典当权的物权性的重要根据之一是典当权的追及效能。[11]这种观念是值得商讨的。在担保物权中,除典当权外,还有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办法,质权与留置权都不具有追及力。质权人在损失对质物的占有而不能恳求返还时,其动产质权归于消除。留置权人在损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时,以发作留置权消除的法令结果。因而,我国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以为:“以追及性作为担保物权物权性之根据,亦非稳当。留置权与质权因短缺此追及性,故亦不得以追及性之有无作为判定担保物权物权性的有无之规范。”[12]由此可见,典当权物上追及力的根底并不是没有怀疑的地步的。典当权物上追及力是在这样一个根底上发展起来的,即以作为物权的效能之一的物权的追及力为根底发展起来的。可是物权的追及力并不是一切物权的共有特征,如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就没有物权的追及力,因而以为物权的追及力是物权的效能之一的观念是过错的,而以物权的追及力为根底而发展起来的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的根据也因而而发作不坚定。
2、典当人对典当物的处置权
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总是与典当物处置的接受主义联络在一起的,根据典当物处置的接受主义,典当人能够对典当物进行处置,但此种处置不得影响典当权,买受人仅能获得有典当权担负的典当物。[13]传统物权理论以为,典当人在典当物上设定典当权今后,依然对典当物享有一切权,因而其对典当物享有不受约束的处置权,典当人可将典当物转让于第三人。典当权人的典当权不受典当人处置典当物行为的影响。我国有学者以为,典当权为掌握典当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力,关于典当人不阻碍典当物的交换价值的处置或用益行为,没有干与的必要,然后在典当权设定今后,无妨再设定次第在后的典当权或许新创设典当物的用益联络,乃至将典当物出卖与第三人。[14]经过对上述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与典当物处置的接受主义论说的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联络,即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与典当人对典当物的处置权互为条件,相互为相互供给佐证。依照上述观念,典当人对典当物能够进行处置,但存有一个条件,这便是不得因而而影响或阻碍典当权,不得阻碍典当物的交换价值。我国有学者以为,约束典当人处置典当物的权力,恐怕与保全典当物的交换价值以实在保护典当权人的利益有关,但一起又以为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典当人对典当物的处置,对典当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没有直接的影响。[15]可是,怎么才干使得典当物的交换价值不受典当人处置典当物行为的影响,然后使典当权人的典当权不受影响,对此法令赋予典当权人以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使得典当权人能够盯梢典当物之地点而行使典当权,然后使其利益得以保全。如《德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则,一切权人对债务人约好承当土地不转让或不再设界说务担负的,其协议无效。《法国民法典》第2114条亦规则,不论作为典当物的不动产归谁一切,典当权随不动产而存在。由此可见,典当人对典当物享有不受约束的处置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典当权人享有物上追及力为条件的。可是,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存在根底之一却是典当人对典当物享有不受约束的处置权。典当人若对典当物不享有处置权或其处置权遭到约束,那么其对典当物的处置即为无权处置,经有典当人之手而受让典当物的第三人就不能获得典当物的一切权,除非该第三人契合好心获得的条件。在典当人处置权受限的景象下,典当物受让人若为好心第三人,则因好心获得而对典当物获得无有任何权力瑕疵的一切权;典当物受让人若为歹意第三人,则不能获得典当物的一切权。因而,不管受让人为好心抑或歹意,都没有典当权物上追及力适用的地步,换言之,即典当人处置权的约束也就使得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根底。典当权的物上追及力与典当人对典当物的处置权经过相互供给根据的办法为各自的建立寻觅到了充沛的根据,可是,这种循环论证的办法是应该遭到质疑的,在此种办法上建立起来的典当权物上追及力的合理性也是应该遭到质疑的。
综上能够知道,物权的追及效能是特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在谁的手里,除法令还有规则的特别破例,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地点行使物权的法令效能。担保物权是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是没有追及力的,有其他问题咨询能够登陆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