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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留置权的除外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5:39
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都有留置权。可是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规则有所不同。那么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在外什么意思?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有清晰的规则:“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律联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在外。”据此,企业之间的留置是不要求债款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款归于同一法律联系的,企业之间的留置所担保的目标不再被束缚在合同债款,而是包含一切的债款类型。
企业之间的留置和自然人之间的留置相对,其实便是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的简略说法。便是说企业之间的留置权能够不像自然人之间那样是依据同一个合同联系,比方甲企业因为本来的一笔生意欠乙企业100万元,现在乙企业因为一个新的合同联系占有了甲的货品,能够对此货品拘留,等甲还前面的100万。而自然人之间这样做是不可的。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则:“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律联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在外”。可见,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并不需要与其所建议的债款归于同一法律联系,如A企业托付B企业进行货品运送作业。如A企业有欠缴B企业运费的行为,B企业即可对A企业托付其邮寄的其他货品进行留置,以完成其对B企业的运费请求权。
债款债款两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留置动产能够不受同一法律联系的束缚。
企业间债款是归于商业性质。商品经济中的企业间买卖频频,要保证买卖安全,要运用包含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保护权益,假如严厉束缚企业间留置也有必要与债款依据同一法律联系,则有悖于买卖安全敏捷之准则。
比方:甲公司在1月份与乙公司签定运送合同,托付乙运送自己的货品到码头;成果乙公司把货品运送到目的物后,甲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好付出运费;在11月分甲公司又托付乙运送另一批货品,签定了运送合同,在运货货品后,乙要求甲公司付出上一次的运费,甲公司不同意,所以乙公司就留置了这一批货品;这是能够的,尽管乙行使留置权是依据第二个合同联系,现已不是本来的债款债款,可是企业间能够不受“行使留置官僚依据同一债款债款联系”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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