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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再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22:02

王腊清律师在《劳作人事方针法令专刊》08年02期宣布了《劳作争议裁定时效问题探析》一文,对劳作争议案子的裁定时效作了全面的深化的剖析,本文现就劳作者恳求工伤待遇的裁定时效起算点进行再探析。
一、劳作争议裁定时效的有关法令规则及司法解说
我国先后拟定的有关劳作方面的法令,对裁定时效期限以及时限的规则遣词略有不同。《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第23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1995年施行的《劳作法》第82条改为:“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恳求。”已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7条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
由此可知,劳作争议裁定时效经过了从6个月到60天再到一年的演化进程,而裁定时效的起算点呢,也经过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到“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再回到“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的演化进程。可是,何谓“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法令并没有清晰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对“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的多种景象均作出了规则,可是,惋惜的是,该司法解说却没有规则劳作者恳求用人工伤待遇的景象。
因而,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法令及司法解说都没有对劳作者恳求工伤待遇的裁定时效起算点问题做出清晰的规则,但是,事实上,劳作者恳求工伤待遇的特别景象有很多种,立法或司法机关有必要对此予以清晰。下面谈谈笔者对劳作者恳求工伤待遇裁定时效起算点的几种观点。
二、劳作者恳求工伤待遇的几种景象及裁定时效起算点
景象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对工伤及伤残等级均没有贰言,且劳作者或用人单位在工伤医疗期后要求免除两边劳作合同:
信任此种景象裁定时效的起算点应无争议,关于劳作者恳求工伤待遇的,裁定时效应从其医治完结之日或伤残等级鉴定之日起算: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辅导定见》(粤高法发[2002]21号)中也做出清晰规则:“劳作者恳求用人单位承当工伤待遇的,应从其医治完结之日或伤残等级鉴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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