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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能否反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3:35

离婚协议中约好将夫妻一起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是否有权予以吊销?我国的法令法规是怎么规则的?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收拾相关的常识,欢迎阅览了解!
离婚协议房产赠与
根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挂号成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爱情不好,两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停离婚。两边离婚时关于一起共有的坐落北京市崇文区某房子并未予以切割,而是经过协议约好该房子一切权在王某某付清借款后归两边之子王某一切。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法院称:59号房子借款没有还清,房子产权亦未改变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践赠与给王某,现在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产业状况,故不方案再将该房子归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建议吊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切割该房子。
被告王某某则以为:离婚时两边现已将房子协议赠与王某,正是由于李某某赞同将房子赠与王某,我才赞同离婚协议中其他加剧我责任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独自归还夫妻一起债款4.5万元。我以为离婚现已对孩子构成巨大损伤,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撑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成果
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原、被告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均知悉争议房子系夫妻一起产业,关于诉争房子的处理,李某某与王某某早已达到约好,且该约好系两边在离婚时达到,即两边约好将该房子赠与其子是建立在两边夫妻身份联系免除的根底之上。在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李某某不赞同实行对诉争房子的处理约好,并要求切割诉争房子,其诉讼请求法令依据缺乏,亦有违诚信。故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撑。
说明
本案中两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将夫妻一起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是否有权予以吊销。现在,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念。榜首种观念以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一起产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两边对一起产业的处置,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因此夫妻两边在产业权力搬运之前均能够建议恣意吊销权。第二种观念以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关于婚姻联系的免除、子女的抚育、一起产业的切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到的具有人身和产业两层性质的合意,不能简略适用《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榜首款的规则行使恣意吊销权。在本案中法院裁判采用了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首要,在离婚协议中两边将一起产业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好与免除婚姻联系、子女抚育、一起产业切割、一起债款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归纳考虑上述要素根底上,关于人身问题和产业问题拟定一个归纳的“一揽子”的处理方案。在处理产业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洽谈,经过某一个处置行为来处理多项产业切割问题。所以两边约好将一起产业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归纳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产业的处置都与其它产业的处置互为条件、互为成果。假如答应一方反悔,那么男女两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损坏。一起,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缔结都是为了免除婚姻联系这一意图,具有意图上的统一性。在婚姻联系现已免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假如答应当事人关于产业部分反悔将滋长先离婚再歹意占有产业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两边处置夫妻一起产业的行为能够适用物权法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置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作严重补葺的,应当经占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许整体一起共有人赞同,但共有人之间还有约好的在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子是原、被告两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一起产业,由二人一起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独自享有对诉争房子处置的权力,处置该房子需两边意思表明一起。原、被告两边在离婚时现已对一起产业的处置构成合意,一起表明将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明真实有效,理应对两边发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两边一起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则单独吊销赠与时亦应获得两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一起共有人的另一方赞同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吊销赠与。
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离婚协议约好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能否反悔的常识,假如您还有更多的疑问,能够咨询听讼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或许直接托付听讼网律师帮您脱节法令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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