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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3:43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安排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活动中,因触摸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要素而引起的疾病。
依据《工作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工作病确认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向作出确诊的医疗卫生组织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请求.判定请求需供给的材料包含:判定请求书,工作病确诊病历记载,确诊证明书,判定委员会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2)审理.工作病确诊判定办事组织收到当事人的判定请求后,要对其供给的与判定有关的材料进行审理,看有关材料是否完备、有用.工作病确诊判定办事组织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结材料审理,对材料完全的发给受理告诉书;对材料不全的,告诉当事人进行弥补.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依据.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合作.
(3)安排判定.参与工作病确诊判定的专家,由请求判定的当事人在工作病确诊判定办事组织的掌管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法确认,当事人也能够托付工作病确诊判定办事组织抽取专家,组成工作病判定委员会,判定委员会经过审理判定材料,归纳剖析,作出判定结论.判定定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判定书.判定书的内容应当包含:被判定人的工作触摸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查看材料等一般状况;当事人对工作病确诊的首要争议以及判定结论和判定时刻.判定书必须由一切参与判定的成员一起签署,并加盖判定委员会公章.
(5)贰言处理.当事人对工作病确诊有贰言的,在接到工作病确诊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能够向做出确诊的医疗卫生组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判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工作病确诊判定委员会担任工作病确诊争议的初次判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工作病确诊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工作病确诊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能够向原判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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