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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9:32
缔约过失职责是指在合同缔结进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笃信用原则所发生的职责,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丢失,并应承当损害赔偿职责。那么缔约过失职责的适用景象有哪些呢?今日小编就为我们整理了有关文章,欢迎我们阅览了解!
缔约过失职责的适用景象有哪些
《合同法》第42条规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一)假借缔结合同,歹意进行商量;
(二)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笃信用的行为。”依据这一条,详细景象如下:
1.假借缔结合同进行歹意商量。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成心。比方张某找李某缔结合同,张某并没有建立合同的实在意思,他找李某洽谈缔结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许其他违法意图。这就构成缔约职责。
2.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这是指诈骗,缔结合一起的诈骗构成缔约职责;实行中的诈骗构成违约职责。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建立之后实行阶段的行为。
3.有其他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背强行性规则以及钳制、乘人之危、歹意勾结、严重误解、显失公相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职责。
(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傍边有或许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便是运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当保密职责,不然或许构成缔约职责也或许构成违约职责。《合同法》第43条规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合同是否建立,不得走漏或许不正当运用。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违背保密职责也是一种侵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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