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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7:48
3月13日,泾县法院对一同稳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定,判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十日内支交给原告泾县华林轿车运送服务有限公司稳妥理赔款人民币77478元。
2006年3月20日,原告泾县华林轿车运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签定机动车辆稳妥合同,原告作为被稳妥人将皖p41732号卡车在被告处处理机动车辆稳妥,其间第三者职责稳妥的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一起原告还向被告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附加稳妥。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期限是自2006年3月24日至2007年3月24日止。2006年5月16日,皖P41732号卡车的实践车主戴某在江苏溧阳境内发作交通事端,致行人冯某某当场逝世。2006年5月31日,冯某某亲属将本案的原、被告一起诉至溧阳市法院。2006年6月30日,溧阳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定,确定受害方物质丢失算计人民币291303.78元,并依据江苏省的有关规则,判定由本案被告直接补偿给受害方人民币5万元,余款由本案原告先行补偿,再按稳妥合同的约好另行处理。
判定收效后,本案被告直接向冯某某亲属补偿了人民币5万元。一起,在案子履行过程中本案被告又替本案原告预付稳妥款人民币163825.78元。本案原告所承当的给付受害人亲属的剩下补偿款77478元未得到稳妥公司的理赔。
泾县财保公司上述事实没有贰言,但以为这起交通事端中受害人是自己倒下形成车辆碾压其头部而逝世的,以为本案原告在这起事端中无重大职责,依据稳妥合同的约好,应依据被稳妥人在事端中所负的职责理赔,现被告已赔付了213825.78元,故不应再承当剩下补偿款的职责。
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签定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两边已在稳妥合同中清晰约好稳妥车辆在稳妥期间内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丢失的依法应当由原告承当的损害补偿职责由被告担任补偿。从本案案情看,虽然在交通事端发作后公安机关以为本起事端发作的原因无法查验而没有作出职责确定,但溧阳市法院已作出由机动车方承当悉数补偿职责的收效判定,这实践上便是确定机动车方在本起事端中承当悉数职责,所以依据稳妥合同的约好补偿职责应当悉数由稳妥人担任补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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