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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21:52
(文章中人物等称号均为化名)
【法理提示】
修建施工单位有必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也应该依法将工程承揽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详细施工单位,若将工程分包或承揽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许个人或单位挂靠给有资质的单位,单位应该对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承揽人对外雇请的工人的对外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焦点问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制止承揽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二十六条:承揽修建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获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事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制止修建施工企业逾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答应的事务范围或许以任何方式用其他修建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制止修建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运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当工程。
【事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1)黔法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定书(2011年10月20日)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64号(2012年6月15日)
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的身份: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恭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托付代理人郑仁荣。
原审被告:谭某某。
托付代理人王贤贵。
【一审案子根本现实】
一审原告黄某某诉称:2008年11月,重庆市黔江区渝能电气有限职责公司把自己承揽的工程项目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蒲花居委辖区的4KV的低压线路的架起工程项目承揽给了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该公司指定被告谭某某详细担任该项工程项目使命,被告雇请了原告在上述工程中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谭某某只付出了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劳务酬劳11794元,并出具了欠条为证。原告屡次向被告恳求付出,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付出原告劳务费11794元、追偿债款的费用3000元及逾期法定利息。
一审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欠原告劳务费,未承揽诉状中的工程;2、谭某某不是我公司员工,他的行为与公司无关;3、原告的建议已超越诉讼时效。综上,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一审被告谭某某未出庭参与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辩论定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谭某某挂靠在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造总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十四工程处的名义承揽了重庆市黔江区渝能电气有限职责公司的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蒲花居委辖区的4KV的低压线路的架起工程项目,并签定了劳务承揽合同。之后被告谭某某全权担任该项工程项目使命,雇请了原告在上述工程中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谭某某只付出了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劳务酬劳11794元,并出具欠条二张给原告。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黄某某6月至8月的薪酬款1820元(壹仟捌佰贰拾元整)。欠款人:谭某某,2009年9月12日。”另一张载明:“今欠到黄某某薪酬款玖仟玖佰柒拾肆元整(9974元),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谭某某,2009年6月19日。”逾期后二被告均未付出劳务欠款。
【一审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谭某某实践承揽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蒲花居委辖区的4KV的低压线路的架起工程项目工程后,雇请原告黄仕旭发作的劳务行为是两边的实在志愿,被告谭某某负有依据欠条约好付出原告劳务费的职责。因被告谭某某未实行结清金钱的许诺,原告建议逾期付款利息的恳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撑。但关于未约好付款期限的欠条,因原告未举示曾催告过被告的依据,故只能按申述之日(2011年3月29日)起核算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谭某某作为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单位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承揽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行为为国家法令所清晰制止。对外,被告谭某某是以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的名义在施工办理的全过程中进行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答应被告谭廷万借用资质的行为系协助被告谭某某躲避法令,构成“合法外衣”,片面上有差错。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十四工程处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当民事职责,故应由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对被告谭某某所欠原告的劳务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付出所欠劳务酬劳11794元及逾期利息的恳求予以支撑。关于追偿债款的费用因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一审适用法令及裁判成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由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仕旭付出劳务欠款11794元及逾期利息(其间2009年6月19日的欠款9974元的利息从2009年 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至付出之日止;2009年9月12日的欠款1820元的利息从2011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核算至付出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对上述金钱的付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二审案子根本现实】
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建议:
上诉人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以为:被告某某外并未挂靠上诉人承揽重庆市黔江区戳水镇蒲华居委辖区的4KV低压线路的架起工程,一审判定上诉人承当连带职责不妥,恳求二审法院依法吊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1)黔法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定,改判上诉人不承当职责。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现实与一审查明的现实相同。
【二审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二审中两边争议的焦点是谭某某与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联系。被上诉人黄某某举示了重庆市黔江区渝能电气有限职责公司出具的证明和重庆市黔江区渝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开发总公司十四工程处于2007年9月6日签定的重庆市黔江区渝能电气有限职责公司西部农网工程安全施工合同一份,两份依据足以证明谭某某与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之间存在挂靠联系。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建议合同中运用的公章系谭某某私刻的,但未举示依据予以证明,故此,作为被挂靠人的四川省某某电力建造总公司应当对挂靠人谭某某的对外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二审适用法令及裁判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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