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23:23到银行交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则,作出罚款决议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组织别离。作出税务行政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分决议之日起依照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所以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所以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分,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分,不当场收缴过后难以实行的;
3、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恳求当场交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交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税务机关能够采纳下列办法: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2、依据法律规则,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拍卖或许将冻住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交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议,享有陈说权、申辩权;依法享有恳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国家赔偿等权力。
(一)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规模
(1)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办法;
(4)税务机关未及时免除税收保全办法,使交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丢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实行办法;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分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详细行政行为。
2.复议统辖
对省级以下各级当地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恳求复议;对省级当地税务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恳求复议。
3.恳求人
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为当地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恳求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