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离婚前外遇,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3:01【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女)于2006年8月挂号成婚,后两边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2009年4月,两边就孩子抚育、产业切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王某传闻李某在离婚前常常和一女性住在一起,就责问李某,李某供认有此事。王某于2009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法令分析】
法院应判定驳回王某的诉讼恳求。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款明示了无论是诉讼离婚仍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有必要是这些差错,在这种景象下,无差错刚才有权恳求损害赔偿。假如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差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确定这些差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而,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差错景象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条件。假如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本来曾存在差错景象而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法院依法应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法令提示】
上述理由是正确的。可是严格说来,仍是有必定的缺点的。尽管表面上看外遇和离婚没有直接的联络,可是实际上假如一方有了外遇的话,就不会尽力去运营婚姻,乃至可能会故意去制作婚姻的裂缝,所以严格说来,外遇与离婚必定有必定的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