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8:05
发布部分: 最高公民法院西南分院发布文号:你院法民字第3523号请示关于婚姻案子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区域(指一般公民)无法传讯应怎么处理的问题,本院曾转请中央公民政府最高公民法院回答,现已得函复称:“关于该项问题前经中央公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裔业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希即参酌处理”。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区域的一般公民离婚问题,咱们以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恰当的处理,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联系,仅因交通妨碍不能即归,又不能由原告承认其有正当理由不胜再行同居者,可即压服原告撤回或迳以判驳其诉;在压服无效并不能迳予驳回时,亦适用公示程序宽定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答复的时机,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成果酌为缺席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