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6:01
我国《承继法》清晰规则的遗言品种有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可是近些年来呈现了一些新的遗言方法,最常见的便是打印遗言。那么,打印的遗言有法令效能吗?下面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来了解下吧。
打印的遗言有法令效能吗
1、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打印的遗言情绪纷歧,具体有三种观念:
(1)第一种观念以为打印件归于自书遗言,由于打印遗言系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法和东西不同罢了,若系别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言人校正签名认可,其成因与方法均契合“自书”。
(2)第二种观念以为打印件归于代书遗言,由于电脑是智能化东西,无论是遗言人自己输入打印仍是由别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东西的产品,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别人书写并无二致。
(3)第三种观念以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言,也不是代书遗言,由于法令对遗言有严厉的方法要求,打印遗言不归于法令规则的五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言无效。
2、假如无充沛依据证明是由立遗言人亲身打印,或可证明是由别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确定为代书遗言。这时候,就要满意代书遗言的条件:
(1)遗言人欲立遗言时,首先应约请两名以L见证人参与,并请其间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言人日达,代书人作记载。可以选用打印的方法。
(3)代书结束,代书人必须向遗言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载即遗言全文,或许传阅;并经遗言人审理全文后,至遗言人完全同意和认可停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缔结遗言的年、月、日和地址,并记明代书人名字。
(4)最终,由遗言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言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替代,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言的名字。
3、假如声称是立遗言人自己打印的,即使上面有立遗言人的签名,打印的遗言被供认的概率也不大。
事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二子二女,分别是长子王甲、次子王乙、长女王丙、次女王丁。王某于2009年逝世,李某于2012年逝世。二老逝世后,王乙持一份李某的遗言将其他三兄妹起诉至法院,要求依照遗言承继其母的丧葬费、抚恤金、现金等遗产合计三十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逝世时未留有遗言。王乙手中的遗言主文系打印而成,落款处有李某自己的签字和日期,下有手印一枚,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和盖章。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李某不会运用电脑打字,也不会运用打印机。法院审理后以为,该份遗言不契合遗言的有用要件,应属无效,被承继人的产业依照法定承继处理。
法官讲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遗言是否有用。依据遗言书写人的不同,遗言可分为代书遗言和自书遗言,代书遗言是指由立遗言人以外的人依据立遗言人的意思书写的遗言,自书遗言是指由立遗言人亲笔书写的遗言。依据我国《承继法》,代书遗言和自书遗言有不同的方法要件条件。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自书遗言须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本案中的遗言没有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明显不是代书遗言,而关于该遗言是否归于自书遗言两边当事人存在不同见地。被告以为该遗言系打印而成,不契合“亲笔书写”的要求,故不是自书遗言。剖析法院判定可知,法院并没有简略只是由于该遗言为打印件就确定其不契合“亲笔书写”的方法要件然后确定该遗言无效,而是在审理过程中具体询问了两边当事人有关遗言人的计算机及打印机掌握情况,这实际上是为“亲笔书写”这一表述进行了扩展解说,确立了这样一种审理思路——假如确有依据证明该遗言系遗言人亲身打印,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而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均认可遗言人既不会运用电脑打字,也不会运用打印机,阐明该遗言既非遗言人亲笔手写,又非遗言人亲身打印,无法承认该遗言确系出自遗言人之手,故法院没有对此遗言的效能进行承认。
我国《承继法》规则自书遗言必需要遗言人亲笔书写,且要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之所以对自书遗言有如此严苛的方法要求,意图在于确保遗言人可以亲身表达自己的实在志愿而不会被其别人随意篡改。《承继法》出台时,计算机和打印机并未走进寻常人家,自书遗言简直多会以遗言人手写的方法呈现。跟着大众使用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也为了便利起见,很多人会采纳打印方法,假如过火苛求法令中“亲笔书写”为遗言人亲身用笔手写,明显不利于维护遗言人的实在志愿。实践中,只需打印遗言契合自书遗言的其他方法要求,且有依据证明该遗言确系出自遗言人之手,是遗言人自己的实在意思表明,法院也会把该遗言确定成自书遗言。实践中也呈现过这样的案子,遗言除为打印件外,契合自书遗言的其他方法要件,后遗言人动笔在打印遗言进步行了手动修正,法院经审理确定已然该遗言由遗言人亲身执笔修正,则该遗言内容必定现已被遗言人具体知悉,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故对打印遗言的效能进行了承认。
法官提示,打印遗言也要遵从有用遗言的一般要求,如打印遗言也应当意思表明清晰、在遗言中只能处置自己的合法产业等。一起也劝说我们,当家庭产业发作对立时,应以亲情为重,平心静气地处理胶葛。
打印的遗言有法令效能吗
1、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打印的遗言情绪纷歧,具体有三种观念:
(1)第一种观念以为打印件归于自书遗言,由于打印遗言系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法和东西不同罢了,若系别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言人校正签名认可,其成因与方法均契合“自书”。
(2)第二种观念以为打印件归于代书遗言,由于电脑是智能化东西,无论是遗言人自己输入打印仍是由别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东西的产品,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别人书写并无二致。
(3)第三种观念以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言,也不是代书遗言,由于法令对遗言有严厉的方法要求,打印遗言不归于法令规则的五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言无效。
2、假如无充沛依据证明是由立遗言人亲身打印,或可证明是由别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确定为代书遗言。这时候,就要满意代书遗言的条件:
(1)遗言人欲立遗言时,首先应约请两名以L见证人参与,并请其间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言人日达,代书人作记载。可以选用打印的方法。
(3)代书结束,代书人必须向遗言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载即遗言全文,或许传阅;并经遗言人审理全文后,至遗言人完全同意和认可停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缔结遗言的年、月、日和地址,并记明代书人名字。
(4)最终,由遗言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言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替代,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言的名字。
3、假如声称是立遗言人自己打印的,即使上面有立遗言人的签名,打印的遗言被供认的概率也不大。
事例: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二子二女,分别是长子王甲、次子王乙、长女王丙、次女王丁。王某于2009年逝世,李某于2012年逝世。二老逝世后,王乙持一份李某的遗言将其他三兄妹起诉至法院,要求依照遗言承继其母的丧葬费、抚恤金、现金等遗产合计三十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逝世时未留有遗言。王乙手中的遗言主文系打印而成,落款处有李某自己的签字和日期,下有手印一枚,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和盖章。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李某不会运用电脑打字,也不会运用打印机。法院审理后以为,该份遗言不契合遗言的有用要件,应属无效,被承继人的产业依照法定承继处理。
法官讲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遗言是否有用。依据遗言书写人的不同,遗言可分为代书遗言和自书遗言,代书遗言是指由立遗言人以外的人依据立遗言人的意思书写的遗言,自书遗言是指由立遗言人亲笔书写的遗言。依据我国《承继法》,代书遗言和自书遗言有不同的方法要件条件。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自书遗言须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本案中的遗言没有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明显不是代书遗言,而关于该遗言是否归于自书遗言两边当事人存在不同见地。被告以为该遗言系打印而成,不契合“亲笔书写”的要求,故不是自书遗言。剖析法院判定可知,法院并没有简略只是由于该遗言为打印件就确定其不契合“亲笔书写”的方法要件然后确定该遗言无效,而是在审理过程中具体询问了两边当事人有关遗言人的计算机及打印机掌握情况,这实际上是为“亲笔书写”这一表述进行了扩展解说,确立了这样一种审理思路——假如确有依据证明该遗言系遗言人亲身打印,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而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均认可遗言人既不会运用电脑打字,也不会运用打印机,阐明该遗言既非遗言人亲笔手写,又非遗言人亲身打印,无法承认该遗言确系出自遗言人之手,故法院没有对此遗言的效能进行承认。
我国《承继法》规则自书遗言必需要遗言人亲笔书写,且要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之所以对自书遗言有如此严苛的方法要求,意图在于确保遗言人可以亲身表达自己的实在志愿而不会被其别人随意篡改。《承继法》出台时,计算机和打印机并未走进寻常人家,自书遗言简直多会以遗言人手写的方法呈现。跟着大众使用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也为了便利起见,很多人会采纳打印方法,假如过火苛求法令中“亲笔书写”为遗言人亲身用笔手写,明显不利于维护遗言人的实在志愿。实践中,只需打印遗言契合自书遗言的其他方法要求,且有依据证明该遗言确系出自遗言人之手,是遗言人自己的实在意思表明,法院也会把该遗言确定成自书遗言。实践中也呈现过这样的案子,遗言除为打印件外,契合自书遗言的其他方法要件,后遗言人动笔在打印遗言进步行了手动修正,法院经审理确定已然该遗言由遗言人亲身执笔修正,则该遗言内容必定现已被遗言人具体知悉,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故对打印遗言的效能进行了承认。
法官提示,打印遗言也要遵从有用遗言的一般要求,如打印遗言也应当意思表明清晰、在遗言中只能处置自己的合法产业等。一起也劝说我们,当家庭产业发作对立时,应以亲情为重,平心静气地处理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