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答复是否能够构成承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3:52
附条件是合同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如附条件收效的合平等,而要约是归于合同的一种,当被要约人赞同要约时,要约就会收效,假如被要约人附条件的,那么附条件的答复是否可以构成许诺?下面由南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附条件的答复可以构成许诺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则,附条件的答复是不构成许诺的,被要约人附条件的,就等于改变了要约人以出的要约,要约想收效需求被要约人无条件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内容详细确认;
(二)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
(三)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
二、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
1.所附条件是由两边当事人约好的,而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差异就在于后者是由法令规则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遍及束缚力的条件。因而,合同两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作的现实。曩昔的、现存的现实或许将来必定发作的现实或许必定不能发作的现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令规则的现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承继父亲遗产要比及父亲逝世,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约束合同法令效能的隶属意思标明。它同当事人约好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本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仅仅合同的隶属内容。
4.所附条件有必要是合法的现实。违法的现实不能作为条件,如两边当事人不能约好或人杀死或人作为合同收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收效条件和免除条件。收效条件是指派合同的效能发作或许不发作的条件。在此条件呈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果之前,合同的效能处于不确认状况,当此条件呈现后,即条件成果后,合同收效;当条件没有呈现(或成果),合同也就不收效。
三、要约的有用条件有哪些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该特定的人是期望缔结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即可所以要约人自己,也可所以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称号应在宣布的要约明示,比方商铺陈设标价的货品,便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有必要具有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宣布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约束条件的特定的人。
关于要约应否向特定的人宣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法有天壤之别的要求。对此,笔者以为我国合同立法应学习《条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主张,仅应视为要约约请,除非提出主张人清晰地标明相反的意向。”有些学者主张,受要约人可所以不特定的人,这明显加剧了要约人受要约拘谨的危险;相反,若约束要约有必要向特定人宣布,则又约束了要约人择优挑选受要约的人规模。因而我国合同立法应学习《条约》界定受要约人的条件。
3、要约有必要内容清晰
要约是期望缔结合同的主张,要约一经承受,合同即告建立。所以要约有必要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称号、价格、数量、标准、质量等要素清晰标明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清晰程度,《条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在货品买卖合同中,订约主张只需包含了货品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建立。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附条件的答复可以构成许诺吗”这个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则,附条件的答复是不构成许诺的,被要约人附条件的,就等于改变了要约人以出的要约,要约想收效需求被要约人无条件承受。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附条件的答复可以构成许诺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则,附条件的答复是不构成许诺的,被要约人附条件的,就等于改变了要约人以出的要约,要约想收效需求被要约人无条件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该意思标明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内容详细确认;
(二)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
(三)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
二、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
1.所附条件是由两边当事人约好的,而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差异就在于后者是由法令规则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遍及束缚力的条件。因而,合同两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作的现实。曩昔的、现存的现实或许将来必定发作的现实或许必定不能发作的现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令规则的现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承继父亲遗产要比及父亲逝世,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约束合同法令效能的隶属意思标明。它同当事人约好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本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仅仅合同的隶属内容。
4.所附条件有必要是合法的现实。违法的现实不能作为条件,如两边当事人不能约好或人杀死或人作为合同收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收效条件和免除条件。收效条件是指派合同的效能发作或许不发作的条件。在此条件呈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果之前,合同的效能处于不确认状况,当此条件呈现后,即条件成果后,合同收效;当条件没有呈现(或成果),合同也就不收效。
三、要约的有用条件有哪些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
该特定的人是期望缔结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即可所以要约人自己,也可所以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称号应在宣布的要约明示,比方商铺陈设标价的货品,便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有必要具有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宣布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约束条件的特定的人。
关于要约应否向特定的人宣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法有天壤之别的要求。对此,笔者以为我国合同立法应学习《条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主张,仅应视为要约约请,除非提出主张人清晰地标明相反的意向。”有些学者主张,受要约人可所以不特定的人,这明显加剧了要约人受要约拘谨的危险;相反,若约束要约有必要向特定人宣布,则又约束了要约人择优挑选受要约的人规模。因而我国合同立法应学习《条约》界定受要约人的条件。
3、要约有必要内容清晰
要约是期望缔结合同的主张,要约一经承受,合同即告建立。所以要约有必要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称号、价格、数量、标准、质量等要素清晰标明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清晰程度,《条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在货品买卖合同中,订约主张只需包含了货品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建立。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附条件的答复可以构成许诺吗”这个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则,附条件的答复是不构成许诺的,被要约人附条件的,就等于改变了要约人以出的要约,要约想收效需求被要约人无条件承受。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