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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有哪些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2:02
现在,股权代持已成为我们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法,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能够在必定程度上使出资人更快捷地做出恰当的出资组织。但这种变通组织却面对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并且跟着社会信誉系统的树立与完善,还将面对其他一些愈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法,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比例代持。我国现行法令系统中关于股权代持的首要规则: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触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职责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有用。
前款规则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出资权益的归属发作争议,实践出资人以其实践实行了出资职责为由向名义股东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挂号机关挂号为由否定实践出资人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实践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同,恳求公司改变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挂号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许以其他方法处置,实践出资人以其关于股权享有实践权力为由,恳求确定处置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则处理。
名义股东处置股权形成实践出资人丢失,实践出资人恳求名义股东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挂号于公司挂号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职责为由,恳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当弥补补偿职责,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践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名义股东依据前款规则承当补偿职责后,向实践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二)相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则,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契合下列景象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令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要挂号的现已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则获得不动产或许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置权人恳求补偿丢失。
当事人好心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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