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翁过世遗产如何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8:07事例回放:
王某于1920年出世,1936年娶刘某为妻,婚后夫妻二人购住宅一套,并育有一儿一女,2003年刘某过世。2005年,王某经人介绍知道张某(1924年出世,老伴已逝世,有两个成年的儿子),并收取结婚证一起寓居于王老汉现住的房子。婚后两位白叟相互搀扶、日子美好,四个子女也常来探望两位白叟。2010年王老汉逝世,除此套住宅外,没有留下其他遗产。王老汉逝世后,王老汉的子女、张某以及张某的两个儿子因为此套住宅的承继问题产生了胶葛。王老汉的子女以为此房是其爸爸妈妈生前一起购买的,理应只由其二人一起承继;而张某及张某的两个儿子却以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联系现已建立,张某的两个儿子与王某已构成继父子联系,其三人对王某的遗产也享有承继权。
律师说法:
首要此套房子系属王某及刘某的夫妻一起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起一切的产业,除有约好的以外,假如切割遗产,应当先将一起一切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一切,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在刘某过世时,房子的一半属刘某的遗产,由王某及其子女一起承继,即王某占有此房的2/3,其子占1/6,其女占1/6。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有关规则,夫妻一方逝世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置所承继的产业,任何人不得干与;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为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因为王某与张某再婚时,两边的子女均已成年,继父子间并没有构成抚育联系,因而关于王某的2/3房子一切权,应作为其婚前个人产业,在其过世后,由王某的子女及张某一起承继。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切割应当有利于出产和日子需求,不危害遗产的功效。不宜切割的遗产,能够采纳折价、恰当补偿或许共有等办法处理”的规则,王某的子女及张某应该依照各自占有的份额,经评价或三方洽谈赞同,折价归一个人一切;或许将此房出卖,然后把所得房款按各自所占的份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