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修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8:55
国际出入计算申报方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国际出入计算申报方法〉的决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修正《国际出入计算申报方法》的决议
国务院决议对《国际出入计算申报方法》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条修正为:“国际出入计算申报规模为我国居民与非我国居民之间发作的全部经济买卖以及我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正为:“我国居民和在我国境内发作经济买卖的非我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则及时、精确、完整地申报国际出入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兼并,作为第九条,修正为:“我国境内供给挂号结算、保管等服务的组织和自营或许署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买卖的买卖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买卖及相应的出入和分红派息状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正为:“我国境内各类金融组织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事务状况,包含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化状况,相应的赢利、利息出入状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出入和其他出入状况;并实行与我国居民和非我国居民经过其进行国际出入计算申报活动有关的责任。”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正为:“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组织,有必要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化状况和相应的赢利、股息、利息出入状况。”
六、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具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我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则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
七、第十五条修正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我国居民和非我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查看、核对,申报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供给查看、核对所需的材料和便当。”
八、第十六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买卖商以及供给挂号结算、保管等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其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详细数据严厉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兼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正为:“我国居民、非我国居民未按照规则进行国际出入计算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则给予处置。”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正为:“国际出入计算人员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则的,依法给予处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买卖商以及供给挂号结算、保管等服务的组织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则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次序和单个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正。
本决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国际出入计算申报方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