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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要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7:45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村普遍推行了联产承揽责任制。由家庭以户为单位与国家或团体经济组织经过缔结承揽合同以取得对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其间,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主体中,家庭以乡村承揽经营户的民事主体方式作为承揽人,国家或团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人。公民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时受法律维护的。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则:“公民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受法律维护。”夫妻作为乡村承揽经营户中的重要组成人员,与其他的家庭人员一起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对所承揽的土地享有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力。在离婚时,应当维护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中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略。
在实际日子中,离婚当事人男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很少遭到侵略,而女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在一些当地,常常遭到侵略。结婚后女方在娘家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或许被回收;离婚后,在男方家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又无法带走,即便男方乐意分出,也不方便播种,这样就使离婚妇女丧失了土地承揽经营权,日子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维护广阔妇女的权力,婚姻法第39条第2款明确规则:“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揽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维护。”据此,离婚时,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充沛保证两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任何人不得损害和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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