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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4:25

一、会计原则的适用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原则,除《农人专业合作社财政会计原则》外,共分《小企业会计原则》、《企业会计原则》、新原则和职业会计原则等四个会计原则系统,其间触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1.《小企业会计原则》。所谓小企业,就房地产开发职业而言,是指依据国务院国资厅点评函[2003]327号文件的规则,不能一起满意从业人员数100人以上、年销售额1 0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契合上述规范的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各类小企业,除已按规则要求或规则程序履行《企业会计原则》或新原则的企业外,都应履行《小企业会计原则》,不得再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原则》。
2.《企业会计原则》。依照财政部的规则,《企业会计原则》于2001年起先后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实施,其他企业经恰当程序也能够履行该原则。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38项详细会计原则(以下简称新原则),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履行。据此,现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规则履行新原则的企业外,均应履行《企业会计原则》。
3.新原则下的会计原则系统。新的38项原则及其《使用攻略》,包含详细原则、对原则的解说、财政报表格局、会计科目和首要账务处理等,是一个完好的会计原则系统。这一原则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履行。因而,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许按上市的母公司要求履行新原则的,都应当履行新原则规则的会计原则。
4.《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原则》。该原则归于旧的职业会计原则系统,依照有关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假如达不到履行新原则的条件,也没有相关规则要求其履行《企业会计原则》,则仍可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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