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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01:12

卫生部令第25号
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020328  施行日期:20020501  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职业病损害事端的查询处理,及时有用地操控职业病损害事端,减轻职业病损害事端形成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损害事端所形成的损害严峻程度,职业病损害事端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端:发作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端:发作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许逝世5人以下的,或许发作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端:发作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许逝世5人以上,或许发作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端的分类及查询处理依照卫生部拟定的《放射事端办理规则》履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担任本辖区内职业病损害事端的查询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损害事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安排,依照规则的程序和责任进行查询处理。
第四条 职业病损害事端查询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纳暂时操控和应急救援办法,及时安排抢救急性职业病患者;
(二)依照规则进行事端陈述;
(三)安排事端查询;
(四)依法对事端责任人进行查办;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 职业病损害事端的查询处理应当敏捷、有用、科学、公平。
第二章 事端陈述
第六条 发作职业病损害事端时,用人单位应当当即向地址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陈述。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损害事端陈述后,应当施行紧迫陈述:
(一)特大和重大事端,应当当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陈述;
(二)一般事端,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陈述。
第八条 接纳遭受急性职业病损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地址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陈述。
第九条 职业病损害事端陈述的内容应当包含事端发作的地址、时刻、发病状况、逝世人数、可能发作原因、已采纳办法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 当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卫生监督计算陈述办理规则》,担任统辖范围内职业病损害事端的计算陈述作业,并应当定时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安排通报职业病损害事端发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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