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责任主体之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6:03
因第三人的差错致使动物致别人危害的,承当职责的主体是谁,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则,由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该条被侵权职责法八十三条所批改,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养殖者或许办理者恳求补偿,也可以向第三人恳求补偿。动物养殖者或办理者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关于以非法手段占有或办理动物致人危害承当主体没有明确规则,一起关于以直接占有动物致人危害承当职责的主体进行怎么界定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则,本文将从对侵权职责法八十三条了解的基础上,对上述两种景象进行剖析。
一、 侵权法的归责准则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分为:差错职责准则、差错推定准则及无差错职责准则。
(一)差错职责准则
所谓差错准则是指以行为人的片面差错作为判别规范,判别行为人对形成的危害应否承当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差错职责准则所遵循的根本精力是:没有差错,就没有侵权职责。差错职责准则是一般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适用于行为人的差错而发生的侵权职责。依照差错准则,行为人只要在片面上有差错的状况下才对其所形成的危害承当职责。
(二)差错推定准则
该准则是差错职责适用的一种特别状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危害是由行为人所形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形成的危害没有差错,则法令就推定其有差错并就此危害承当侵权职责。该准则是介于差错职责与无差错职责之间的一种中心职责。该归责将差错的举证职责搬运给了侵权人,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人。
(三)无差错职责准则
该准则又称之为危险职责,是指不管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有差错,都应依据法令规则而承当侵权职责。该准则的建立是为了补偿差错及差错推定准则的缺乏而建立的准则。该准则具有如下特征:1、片面差错不是该准则的构成要件。无差错准则不考虑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差错。2、因果联系是决议是否适用无差错准则的关键因素。详细来讲,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而且该联系不以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差错为依据。3、该准则只适用于法令特别规则的景象,如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不得适用该准则。
二、对侵权法第八十三条归责准则的了解
《侵权职责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差错致使动物形成别人危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恳求补偿,也可以向第三人恳求补偿。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该条规则的第三人承当职责的归责准则应归于差错职责准则,即假如第三人没有片面差错,那么第三人就不承当侵权职责。但关于该条规则的受害人因第三人的差错而遭到危害,其有权向动物养殖者或许办理者建议侵权职责,从该条咱们可以看到,实践上该条的归责准则归于混合型归责准则,既关于因第三人的差错形成受害人危害的,第三人承当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关于动物的养殖者及办理者承当的职责为无差错职责。
三、对动物养殖人办理人承当侵权职责的了解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则,因第三人的差错致使动物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第三人承当职责,动物的养殖人或办理人不承当职责。该条规则是以传统的动物侵权理论为依据,可是从各国的关于侵权法理论开展的趋势来看,现在更重视是怎么使被侵权人的危害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与救助。因而侵权职责法第八十三条将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归入承当侵权职责系统,契合侵权法理论开展的趋势。其批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首要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逃逸及无法确认第三人的景象
假如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可以举证证明动物致人危害是因为第三人的差错形成的,必定导致被侵权人的危害无法得到救助,此种状况的呈现关于被侵权人显失公正,因而将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归入侵权补偿职责人领域契合公正性准则。
(二)第三不具有补偿才能的景象
在因第三人差错致使动物形成别人危害,假如因为第三人不具有清偿才能,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则处理,不将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列入补偿职责主体,而且也契合侵权职责一般原理,因为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与动物致人危害不存在因果联系。可是动物侵权归于特别侵权,即动物侵权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不该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剖析该问题,因而应将将动物养殖人及办理人归入补偿义务主体。
四、动物养殖人及办理人的界定
动物的养殖者或许办理人是指动物的占有者或许办理者。关于动物的养殖人或许办理人的了解包括两层意义,(1)、在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养殖办理动物的状况下,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当然包括动物所有人;(2)、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或办理人将该动物交由第三人或许由别人非法占有或许办理及的状况下,动物原所有人或许占有人或办理人,是否应当承当动物对别人形成危害的补偿职责,笔者以为有必要深入讨论一下养殖人或办理人对动物的占有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的,是合法占有仍是非法占有,是直接占有仍是直接占有。
(一)关于合法占有仍是非法占有状况的剖析
关于合法占有人成为动物侵权职责的主体这一点毋庸置疑。可是关于非法占有人(如盗窃的人)能否成为动物的养殖人或办理人,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侵权职责法上的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是指以合法的依据养殖或许办理动物的人。另一种观念以为:虽然为非法占有,可是因为其实践占有或办理动物,那么其就可以成为动物的养殖人或许办理人,其理论依据是“谁能操控危险,谁能获益,谁就承当职责”。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假如不将非法占有者归入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的规模,必定导致该动物合法养殖人或许办理人在动物致人危害时成为承当职责的主体,这样明显显失公正,例如:王某的一条狗被李某偷走,在李某养殖的过程中,因为张某的成心撩拨致使该条狗将孙某咬伤,孙某为此花费医治费用10000元,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及张某承当危害职责。关于该案怎么处理,首要不合便是王某是否应承当职责及李某是否为该案的养殖人或许办理人。笔者以为王某在该案子中关于狗的被盗没有差错,而且依据前文剖析,“谁可以操控危险谁能从中获益,那么谁就承当职责”原理来看,明显可以操控危险的人为李某,因而孙某的合法权益所受的危害可以向李某及张某建议,而不该该向王某建议。因而笔者以为非法占有人可以成为作为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
(二)是直接占有仍是直接占有状况的剖析
关于直接占有人可以作为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对动物形成别人危害承当职责的主体,无须评论,这儿首要讨论动物的直接占有人是否承当动物侵权职责。例如:甲有狼狗一只,出国期间,寄予于乙处,因为丙对该狼狗的寻衅,将受害人丁咬伤,丁要求甲、乙及丙一起补偿其危害。关于该案怎么处理,首要不合在于甲是否应承当职责。
有学者以为,直接占有人甲应承当危害补偿的职责,首要理由是动物的养殖人或办理人将动物依据法令上的联系交由别人进行办理的状况下,原养殖人或许办理人仍然对该动物具有养殖的权力或办理权力,而且类比侵权职责法第八十二条规则:“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形成别人危害的,由原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承当侵权职责”,关于直接占有人应承当侵权职责契合立法意图,而且在直接占有人及直接侵权人没有补偿才能的状况下,将直接占有人归入到侵权补偿系统傍边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该观念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以为直接占有人不该承当职责,首要理由为动物的直接占有人并未对动物进行直接办理,而且关于“动物的养殖人或办理人”应做限缩解说,即“动物的养殖人或办理人”仅指直接养殖或办理动物的人,一起依据“谁能操控危险,谁能从中获益,谁就承当职责”的原理来看,已然动物的直接占有人不能直接操控动物的相关危害行为,那么其就不该成为侵权补偿的职责人。结合事例,虽然甲作为狼狗的所有人,可是在其出国期间并未直接养殖或许办理,因而甲无须承当侵权职责,该案承当职责的主体应为乙、丙。
五、结语
本条的归责准则归于混合型归责准则,即差错职责与无差错职责相结合归责准则:第三人的差错形成受害人危害的,第三人承当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关于动物的养殖者及办理者承当的职责为无差错职责。将动物养殖人及办理人归入补偿义务主体契合侵权法的立法趋势。关于非法占有人能否能成为承当侵权职责的主体,笔者持赞附和见,而且因为非法占有人的非法占有形成别人危害的,原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无须承当职责。关于直接占有人可否成为侵权职责主体,笔者持对立定见,因直接占有人没有直接占有或办理动物,因而如若将其归入承当职责的主体规模,不契合“谁操控危险,谁从中获益,谁就承当职责”的原理。
一、 侵权法的归责准则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分为:差错职责准则、差错推定准则及无差错职责准则。
(一)差错职责准则
所谓差错准则是指以行为人的片面差错作为判别规范,判别行为人对形成的危害应否承当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差错职责准则所遵循的根本精力是:没有差错,就没有侵权职责。差错职责准则是一般侵权职责的归责准则,适用于行为人的差错而发生的侵权职责。依照差错准则,行为人只要在片面上有差错的状况下才对其所形成的危害承当职责。
(二)差错推定准则
该准则是差错职责适用的一种特别状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危害是由行为人所形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形成的危害没有差错,则法令就推定其有差错并就此危害承当侵权职责。该准则是介于差错职责与无差错职责之间的一种中心职责。该归责将差错的举证职责搬运给了侵权人,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人。
(三)无差错职责准则
该准则又称之为危险职责,是指不管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有差错,都应依据法令规则而承当侵权职责。该准则的建立是为了补偿差错及差错推定准则的缺乏而建立的准则。该准则具有如下特征:1、片面差错不是该准则的构成要件。无差错准则不考虑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具有差错。2、因果联系是决议是否适用无差错准则的关键因素。详细来讲,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而且该联系不以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差错为依据。3、该准则只适用于法令特别规则的景象,如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不得适用该准则。
二、对侵权法第八十三条归责准则的了解
《侵权职责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差错致使动物形成别人危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恳求补偿,也可以向第三人恳求补偿。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该条规则的第三人承当职责的归责准则应归于差错职责准则,即假如第三人没有片面差错,那么第三人就不承当侵权职责。但关于该条规则的受害人因第三人的差错而遭到危害,其有权向动物养殖者或许办理者建议侵权职责,从该条咱们可以看到,实践上该条的归责准则归于混合型归责准则,既关于因第三人的差错形成受害人危害的,第三人承当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关于动物的养殖者及办理者承当的职责为无差错职责。
三、对动物养殖人办理人承当侵权职责的了解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则,因第三人的差错致使动物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第三人承当职责,动物的养殖人或办理人不承当职责。该条规则是以传统的动物侵权理论为依据,可是从各国的关于侵权法理论开展的趋势来看,现在更重视是怎么使被侵权人的危害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与救助。因而侵权职责法第八十三条将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归入承当侵权职责系统,契合侵权法理论开展的趋势。其批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首要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逃逸及无法确认第三人的景象
假如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可以举证证明动物致人危害是因为第三人的差错形成的,必定导致被侵权人的危害无法得到救助,此种状况的呈现关于被侵权人显失公正,因而将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归入侵权补偿职责人领域契合公正性准则。
(二)第三不具有补偿才能的景象
在因第三人差错致使动物形成别人危害,假如因为第三人不具有清偿才能,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则处理,不将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列入补偿职责主体,而且也契合侵权职责一般原理,因为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与动物致人危害不存在因果联系。可是动物侵权归于特别侵权,即动物侵权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不该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剖析该问题,因而应将将动物养殖人及办理人归入补偿义务主体。
四、动物养殖人及办理人的界定
动物的养殖者或许办理人是指动物的占有者或许办理者。关于动物的养殖人或许办理人的了解包括两层意义,(1)、在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养殖办理动物的状况下,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当然包括动物所有人;(2)、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或办理人将该动物交由第三人或许由别人非法占有或许办理及的状况下,动物原所有人或许占有人或办理人,是否应当承当动物对别人形成危害的补偿职责,笔者以为有必要深入讨论一下养殖人或办理人对动物的占有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的,是合法占有仍是非法占有,是直接占有仍是直接占有。
(一)关于合法占有仍是非法占有状况的剖析
关于合法占有人成为动物侵权职责的主体这一点毋庸置疑。可是关于非法占有人(如盗窃的人)能否成为动物的养殖人或办理人,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侵权职责法上的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是指以合法的依据养殖或许办理动物的人。另一种观念以为:虽然为非法占有,可是因为其实践占有或办理动物,那么其就可以成为动物的养殖人或许办理人,其理论依据是“谁能操控危险,谁能获益,谁就承当职责”。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假如不将非法占有者归入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的规模,必定导致该动物合法养殖人或许办理人在动物致人危害时成为承当职责的主体,这样明显显失公正,例如:王某的一条狗被李某偷走,在李某养殖的过程中,因为张某的成心撩拨致使该条狗将孙某咬伤,孙某为此花费医治费用10000元,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及张某承当危害职责。关于该案怎么处理,首要不合便是王某是否应承当职责及李某是否为该案的养殖人或许办理人。笔者以为王某在该案子中关于狗的被盗没有差错,而且依据前文剖析,“谁可以操控危险谁能从中获益,那么谁就承当职责”原理来看,明显可以操控危险的人为李某,因而孙某的合法权益所受的危害可以向李某及张某建议,而不该该向王某建议。因而笔者以为非法占有人可以成为作为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
(二)是直接占有仍是直接占有状况的剖析
关于直接占有人可以作为动物养殖人或许办理人对动物形成别人危害承当职责的主体,无须评论,这儿首要讨论动物的直接占有人是否承当动物侵权职责。例如:甲有狼狗一只,出国期间,寄予于乙处,因为丙对该狼狗的寻衅,将受害人丁咬伤,丁要求甲、乙及丙一起补偿其危害。关于该案怎么处理,首要不合在于甲是否应承当职责。
有学者以为,直接占有人甲应承当危害补偿的职责,首要理由是动物的养殖人或办理人将动物依据法令上的联系交由别人进行办理的状况下,原养殖人或许办理人仍然对该动物具有养殖的权力或办理权力,而且类比侵权职责法第八十二条规则:“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形成别人危害的,由原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承当侵权职责”,关于直接占有人应承当侵权职责契合立法意图,而且在直接占有人及直接侵权人没有补偿才能的状况下,将直接占有人归入到侵权补偿系统傍边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该观念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以为直接占有人不该承当职责,首要理由为动物的直接占有人并未对动物进行直接办理,而且关于“动物的养殖人或办理人”应做限缩解说,即“动物的养殖人或办理人”仅指直接养殖或办理动物的人,一起依据“谁能操控危险,谁能从中获益,谁就承当职责”的原理来看,已然动物的直接占有人不能直接操控动物的相关危害行为,那么其就不该成为侵权补偿的职责人。结合事例,虽然甲作为狼狗的所有人,可是在其出国期间并未直接养殖或许办理,因而甲无须承当侵权职责,该案承当职责的主体应为乙、丙。
五、结语
本条的归责准则归于混合型归责准则,即差错职责与无差错职责相结合归责准则:第三人的差错形成受害人危害的,第三人承当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关于动物的养殖者及办理者承当的职责为无差错职责。将动物养殖人及办理人归入补偿义务主体契合侵权法的立法趋势。关于非法占有人能否能成为承当侵权职责的主体,笔者持赞附和见,而且因为非法占有人的非法占有形成别人危害的,原动物养殖人或办理人无须承当职责。关于直接占有人可否成为侵权职责主体,笔者持对立定见,因直接占有人没有直接占有或办理动物,因而如若将其归入承当职责的主体规模,不契合“谁操控危险,谁从中获益,谁就承当职责”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