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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8:49
公司债务中,原则上股东不承当职责,依据公司法的规则,股东仅仅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则承当出资的职责。可是特殊情况破例。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乱用公司品格的失期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实行或不能彻底实行偿债职责,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够受理。
2、审理时,应当依据下列具体情况确认股东职责:股东出资缺乏的(虚伪出资),应在出资缺乏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股东出资缺乏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则的最低规范使公司的法令品格未能合法发生的(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应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职责;股东抽逃公司财物导致公司履约才能缺乏的,应在抽逃公司财物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股东财物与公司财物混淆、股东事务与公司事务混淆的(相关买卖),公司的品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清偿职责。
3、在确认股东职责时,应稳重确认相关现实:股东的一些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当公司职责的依据。关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缺乏,但后来现已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尽管初始出资缺乏,但在这以后的项目运转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好的注册资本的,均应确认其现已出资到位。关于股东抽逃公司财物的行为,应以公司实践财物的不妥削减为确认规范,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别人或以其股权出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财物不发生影响;即便股东没有处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置确认为抽逃出资行为。关于在诉讼中否定公司法人品格,不是绝对地消除公司法人品格,而只是在个案中相对否定公司法人品格,至于是否确认股东承当无限职责,应依据案子具体情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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