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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3:00
商标反向假充是一种严峻的商标侵权行为,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其明文禁止。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清晰 规则r商标反向假充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我日对商标专用权维护的一大前进,也习惯了世界趋势同际接轨。可是咱们也看到了该法相关条款规则存在着一 些缺点和争议,一起其他有关法令对商标反向假充的规制也不健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子往往缺少满足的理论支撑。因而体系、深化地研讨商标反向假充行为, 从中探究一条卓有成效的司法实践方式,一起完成对商标专用权的归纳维护,具有重要的含义。
一、商标反向假充的界定及法令特征
(一)商标反向假充的界定
《新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商场 的。”该条款初次清晰规则了商标反向假充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关于商标反向假充行为的界定,国内各学者的了解各有差异。笔者归纳剖析各学者的观念, 将商标反向假充(Reverse passing off)界说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或去除其注册商标并将该产品义投入商场,或广泛运用该产品, 或运用该产品进行广告宣扬等不合法阻断或阻止原商标和原产品联络的行为,其中被替换的商标称为“除标商标”,替换的商标称为“附标商标”。商标反向假充行为 实际上包括除标行为、附标行为、出售行为这三种商标反向假充行为。
(二)商标反向假充的法令特征
1.侵权主体的杂乱性。商标 反向假充的行为主体是杂乱主体。由于除标行为、附标行为、出售行为一起构成商标反向假胃行为,所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由不同主体别离施行这三种行为从 而构成商标反向假充的状况。当施行三种行为的行为人不是同一主体时,商标反向假充行为的侵权主体就具有了杂乱性。
2.侵权行为的反向性。商 标反向假充行为侧重点在“反向”。“商标假充”假充的是别人的注册商标,即借别人的具有必定名誉的商标来出售自己的产品而牟取利益;“商标反向假充”的行 为对象是别人出产的产品,行将自己的商标用于别人出产和出售的产品上,运用别人产品诺言或产品质量为自己获取不妥利益。
3.侵权客体的杂乱 性。商标反向假充危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首要,未经商标权人赞同替换或去除其商标并再次投入商场是对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略。其次,该行为误导顾客从 而侵略顾客的知情权。再次,商标反向假充使商场上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实在联络被间隔,打乱了正常的商场次序,对行为人的竞赛对手而言构成不正当竞赛。
4.侵权结果的特殊性。商标反向假充行为尽管外表看能够扩展原商标权人的产品的商场占有率在特定景象下不但无损于且有利于别人的商标名誉或产品名誉,但从久远来看,这种行为由于割裂了原商标权人商标和产品的联络,必定危害原商标权人商誉的树立和进一步增强。
二、商标反向假充构成要件
商标反向假充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其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片面上须为成心。不管何种方式的假充,行为人片面上一般为成心,过错一般不是假充者的片面心态。并且,行为人还具有诈骗的成心,即成心隐秘实在状况,使商标所标明的产品和产品的权力人别离。
2.客观上须施行了替换或去除别人注册商标并将替换为自己商标或去除商标的产品再买卖的行为。假如行为人将替换的商标所依靠的产品仅用于欣赏、研讨等意图,并未给顾客对产品的来历构成误认,也不足以认定为商标的反向假充行为。
3.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或去除别人注册商标。假如行为人替换商标是经过注册商标权人赞同的,则不是侵权行为。只要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赞同的状况 下,私行替换别人的注册商标,才有或许构成商标反向假充侵权。假如该商标是共有商标,则须征得整体共有人的赞同,不然也是商标侵权行为。
三、商标反向假充侵权的法令适用
(一)我国当时法令规制及其作用
1.《民法通则》调整。《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则了诚笃信用准则,而商标反向假充行为经过替换别人商标,把别人产品假充为自己产品投入商场,显着违反诚笃 信用准则。但《民法通则》的规则相关于其它部门法而言是一般法,缺少特别法的细化规则,关于适用《民法通则》基本准则来规制反向假充,一般只能是在无法找 到详细的规则时才有必要征引。
2.《顾客权益维护法》调整。我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则:“顾客享有知悉其购买、运用的 产品或许承受的服务的实在状况的权力。”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经营者应当向顾客供给有关产品或许服务的实在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第四十 九条规则:“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 的一倍。”商标反向假充者经过诈骗行为侵略了顾客的知情权,很显着,这种行为也违反了《顾客权益维护法》,因而天然也在《顾客权益维护法》的规制范 围内。但由于顾客对产品的质量和功用的辨别了解甚少,并且由于顾客即便寻求法令途径去冲击商标反向假充行为,其功率也很低。尤其是当顾客遇到“高买 低卖”的景象时,顾客以较低的价格买到了原商标权人的产品,获得了近期利益,很简单挑选抛弃对商标反向假充者的冲击。当然,顾客享有申述或许经过其他 途径要求商标反向假充行为人补偿其丢失的权力,而至于权力人是否行使其权力则是其自在。
3.《反不正当竞赛法》调整。我国《反不正当竞赛 法》虽未清晰列出商标反向假充行为归于不正当竞赛行为,但该法第二条规则“经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笃信用的准则。”第五条第四 款规则:“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假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这是对虚伪表明行为的描绘,而商标反向假充 行为其表现正是一种虚伪表明行为,从维护商场竞赛次序的视点看,商标反向假充行为危害了竞赛对手正当竞赛利益,破坏了公正竞赛次序,构成反不正当竞赛。
4.新《商标法》调整。该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清晰规则商标反向假充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从更高层次上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新标法》是我国法令制裁 商标反向假充行为最重要、最直接的根据。如前所述,舨不正当竞赛法》等法令也能够用来规制商标反向假充行为,但新《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的是一种活跃的权 利,侧重于对商标权人商标权的维护,其相关规则比较清晰详细,更契合商标权作为私权力之存在的要求。而《反不正当竞赛法》没有赋予商标权人这种活跃的权 利,它仅仅对权力人供给被动性和补偿性的维护,商标权人挑选适用该法对本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而适用《商标法》更有利于扣‘击商标反向假充行为。
(二)商标反向假充侵权的法令适用准则
经过前文剖析,不管是《民法通则》、《顾客权益维护法》、舨不正当竞赛法》仍是《商标法》要构成全方位的一起调整商标反向假充行为的合力,有必要遵从以下准则:
1.以《商标法》的调整为主,以不正当竞赛法》为辅。商标反向假充行为危害的是杂乱客体。商标权人利益、商场竞赛次序、顾客权益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侵 害。但在许多客体之中,所受危害最大的仍是商标卡义人的商标专用权。新《商标法》将商标反向假充行为规则为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使规制商标反向假充 行为有了清晰的法令根据和详细规则,这对冲击商标反向假充行为无疑是最具力度的。可是,商标法作为一种静态法令难以应对实际中形状万千的商标反向假充行 为,存在遗漏在所难免。而反不正当竞赛法由于其“维护公正的竞赛次序,维护竞赛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的特色,故能习惯不断改变的状况和实际。也就是说反 不正当竞赛法以满足灵敏的规范补偿商标法之遗漏或不能包括的部分。因而在适用法令规制商标反向假充行为时,应以《商标法》的调整为主,以(饭不正当竞赛 法》为补偿。
2.在不同的法令关系主体之问适用不同的法令。假如是在顾客与反向假充者之间,应以适用《顾客权益维护为主;假如是在假充 者与被假充者之间,则运用(商标法》和《不正当竞赛法》来处理。《商标法》的意图在于维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反不正当竞赛法、))的意图 在于维护公正的竞赛次序,维护竞赛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假如用不同的法令对商标反向假充行为从不同的视点进行规制,一起完成对商标专用权的归纳维护,对 商标反向假充行为的全方位制裁,则更能表现法令的价值和功用。
四、商标反向假充侵权规则尚须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应尽快出台司法解说,对“替换商标”、“投入商场”做扩展解说
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仅规则了“替换”商标的假充行为,却并未规则“去除”商标等假充行为,假如有人将别人的产品购得后,去除别人商标在无任何 标志的状况下出售,或自己广泛运用,或仅在广告中进行宣扬。再者,所谓“投入商场”应该了解为在商场中出售的行为,即经营者替换了别人的商标之后又在商场 中出售了该产品,可是,假如某一出产企业将别人的产品购买后不进行出售,而是替换上自己的商标后作为定财物自己广泛运用,或许仅在广告中进行宣扬,这些行 为是否算作侵权?听讼网小编以为这些行为也是以盈利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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