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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4:46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寓居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详细实施法令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国务院令第600号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依据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的决议》第一次修订 依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的决议》第2次修订 依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令〉的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则,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我国境内有居处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联系而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寓居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寓居满一年,是指在一个交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寓居365日。暂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暂时离境,是指在一个交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越30日或许屡次累计不超越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我国境内获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我国境外获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管付出地址是否在我国境内,均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我国境内供给劳务获得的所得;
(二)将产业租借给承租人在我国境内运用而获得的所得;
(三)转让我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运用权等产业或许在我国境内转让其他产业获得的所得;
(四)答应各种特许权在我国境内运用而获得的所得;
(五)从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可是寓居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能够只就由我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付出的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寓居超越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悉数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可是在一个交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接连或许累计寓居不超越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付出而且不由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组织、场所担负的部分,免予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规模:
(一)薪酬、薪水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许受雇而获得的薪酬、薪水、奖金、年终加薪、劳作分红、补助、补助以及与任职或许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别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是指:
1.个别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职业出产、运营获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获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别工商业出产、运营获得的所得;
4.上述个别工商户和个人获得的与出产、运营有关的各项应交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运营、承租运营以及转包、转租获得的所得,包含个人按月或许按次获得的薪酬、薪水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酬劳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规划、装潢、装置、制图、化验、测验、医疗、法令、管帐、咨询、讲学、新闻、播送、翻译、审稿、书画、雕琢、影视、录音、录像、扮演、扮演、广告、展览、技能服务、介绍服务、生意服务、代理服务以及其他劳务获得的所得。
(五)稿费所得,是指个人因其著作以图书、报刊方式出书、宣布而获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运用费所得,是指个人供给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能以及其他特许权的运用权获得的所得;供给著作权的运用权获得的所得,不包含稿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盈利所得,是指个人具有债务、股权而获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
(八)产业租借所得,是指个人租借建筑物、土地运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产业获得的所得。
(九)产业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运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产业获得的所得。
(十)偶尔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尔性质的所得。
个人获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交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实施。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方式,包含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什物的,应当按照获得的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无凭据的什物或许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显着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依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获得劳务酬劳,其应交税所得额超越2万元。
对前款应交税所得额超越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则核算应交税额后再按照顾交税额加征五成;超越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同意发行的金融债券而获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发给的补助、补助,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则发给的政府特殊补助、院士补助、资深院士补助,以及国务院规则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助、补助。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许工会经费中付出给个人的日子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付出给个人的日子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按照我国法令规则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法令》规则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起伏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本钱、费用,是指交税责任人从事出产、运营所发作的各项直接开销和分配计入本钱的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丢失,是指交税责任人在出产、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各项运营外开销。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责任人未供给完好、精确的交税材料,不能正确核算应交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交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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