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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行业性、区域性的集体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8:33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则: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职业能够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缔结职业性集体合同,或许缔结区域性集体合同。这一规则清晰了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劳作合同法》的这一规则是说,从地域上讲,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从职业方面讲,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职业;从缔结的主体讲,能够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缔结。从该条的规则看,在县级以下区域(城镇、村、大街、社区、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内缔结区域性集体合同不存在疑问。但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缔结职业性集体合同,则有必定的疑问,实际上这并不难理解,尽管作为职业来说,能够是全国性的,可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工资水平的凹凸不同较大,在县级以上区域内缔结职业性集体合同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很难行得通的,因而,规则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缔结。相对来说,缔结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可操作性要强一些,覆盖面也更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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