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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之若干见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22:38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李秋菊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认了离婚差错危害赔偿准则,使法令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子进行裁判有了法令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可是该准则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显得缺乏。本文就婚姻危害赔偿准则的构建根底,建立的含义,危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职责主体的规模,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准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说和讨论,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观点与主张。
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实质 危害赔偿 婚内危害赔偿 举证职责
(一) 建立婚姻危害赔偿准则的根底
有学者以为建立婚姻危害赔偿准则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危害赔偿。对损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危害名誉权职责,按照危害名誉权的法令处理。也有关点以为应将损坏婚姻关系认定为危害爱人权的民事职责,实施精力危害赔偿。
本文以为:建立婚姻危害赔偿准则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实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选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以为“ 婚姻是男女两边精力上的结合”,“爱情是不该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对立建立婚姻危害赔偿的人士以为:危害赔偿准则违反了婚姻的品德实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令处理品德的问题是不稳当的等等。总归,这是由于对婚姻的实质存在不同观点而导致的不同定论。婚姻是男女两边为共同生活之意图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产业权力职责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便是说,婚姻的实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只着重权力,更着重自在。因而,咱们能够说,婚姻意味着自在。法令上的婚姻自在准则的依据便是契约自在,包含成婚自在与离婚自在。我国采纳成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订立有必要严厉按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便是夫妻两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力和各自所应实行的婚姻职责。这种权力职责包含了人身和产业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能够挑选离婚来免除这种权力职责,即婚姻契约的免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实质。离婚危害赔偿准则,便是从婚姻救助办法的视点来反映婚姻的“契约”实质的。我国修正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危害赔偿准则。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建立了这项准则。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建立了这项准则。
婚姻的“契约”实质在我国遭到禁闭,好像供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似乎便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买卖。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约束了婚姻自在准则的遵循和完成。近年来,跟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化,有关婚姻实质的知道也越来越清楚。而且,这种知道现已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根据婚姻的契约实质而建立了危害赔偿准则。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差错方现已严峻违反了婚姻契约之职责,理应承当危害赔偿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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