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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1:59
(1) 用人单位 或 劳作者 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逼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 劳作合同 期满即行停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出产或作业的需求,能够续订合同,但有必要征得两边当事人的赞同;任何一方无权逼迫另一方续订合同。不然,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自身也是违法的;
(2)合同到期后,两边当事人即不处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停止合同,持续坚持事实上的 劳作联系 。这种状况的呈现,往往是源于两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令意识淡漠。坚持事实上的劳作联系,往往会给两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危害,由于事实上的劳作联系得不到法令的维护;
(3)两边当事人在处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齐备。比方,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洽谈,不经劳作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处理。经过这种方法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令效力,对企业会祸患无量。劳作者一方一旦不供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纳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丢失无从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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