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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1:14

发布部分:浙江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发[2002]94号各市、县(市、区)当地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当地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处理试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 二ОО二年八月十七日加强印花税征收处理试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处理,强化全社会的当地税交税认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印花税处理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施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还有规则者外,修建施工企业向修建劳务发生地当地税务机关交纳,其他一概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交纳。    第三条对交税人运用同一品种应税凭据需求频频贴花的,由交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实施如期汇总交纳印花税。经核准汇总交纳印花税的交税人,应在核定的交税期限内向主管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印花税。汇总交纳的期限一致规则为一个月。    第四条一份应交税凭据一次贴花数额超越500元或实施其它汇总交纳印花税方法的交税人,可由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替代贴花交税,并由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在应税凭据上加盖完税符号。    第五条各级当地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地实际状况,托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定托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清晰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职责。当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则份额交给代售方手续费。    第六条对一些应税权力许可证,当地当地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分签定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处理应税凭据时代征印花税。当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则的份额付出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对金融、稳妥、修建安装、广告发布企业的应税合同,除本身交纳的合同印花税外,当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可托付金融、稳妥、修建业、广告发布处理部分等单位担任代征签约的另一方的印花税,受托单位据实按笔代征,并向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按月汇缴入库。当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则的份额向受托单位付出手续费。    第八条对金融企业的借款事务、稳妥企业的产业稳妥事务、修建安装企业的修建安装事务、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事务、外贸企业的外贸出口销售事务,其收入方应纳的印花税实施别离按借款金额、保费收入、修建安装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收款)、外贸出口销售收入依规则的税率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法。具体方法由各市县当地税务局确认。    第九条印花税违章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处理法》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条本方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履行,由浙江省当地税务局担任解说。各地在履行中有何状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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