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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严格责任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7:35

一、严厉职责理论的发生和现状
鉴于环境违法的特别性,许多国家都相继用严厉职责准则去追查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职责。笔者在此先对严厉职责进行必要的介绍和剖析。
(1)严厉职责的概念与判例研讨
严厉职责尽管源源不绝,可是不管在国内仍是国外,关于它的概念至今依然存在争议。
1、外国学者的观念
英国刑法学家史密斯和霍根以为,“某些关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要件不要求成心、草率乃至忽略的违法被称为严厉职责违法,或许有时被称为‘肯定制止之罪’”。持相似观念的还有鲁柏特·克罗斯、菲利普·琼斯,他们以为严厉职责也称无差错职责,“在某些特别的违法中,即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被控违法必要结果的成心、听任和差错,或被告对必要的违法条件没有违法意思或行为差错,或被告的行为是根据合理的错误知道,即以为自己具有违法界说所规则的某个特别的辩解理由,他也有或许被科罪。在这种状况下,被告自己尽管没有任何差错,但却要承当刑事职责。”
英国刑法学教授米切尔·杰菲逊则以为:严厉职责是施行损害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要素(一般是行为的损害性或导致行为损害性的要素)没有知道时依然对其科罪。
美国学者道格拉斯·N·胡萨克以为以为“一般把严厉职责的违法界说为不需要有违法目的……只要行为(违法行为)就足够了。……由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不用要求有违法目的的依据。榜首、违法目的或许与科罪彻底没有关系,不管如何,有违法目的或许无违法目的对职责来说或许都不是实质性的,咱们把这称为严厉职责的实体性解说。第二、申述不要求有违法目的的依据,尽管被告提出的无违法目的的依据或许扫除他的职责。依照第二种程序性的解说,如果把有关违法目的的举证职责加给被告,这种违法目的(也)归于严厉职责的状况。此类违法包含所谓的违法目的的推定,被告可对此予以辩驳来躲避承当职责。”
英国学者C·M·V·Clarkson和H·M·Keating以为“严厉职责违法是一种不要求片面差错的违法。它是严厉的,但不是肯定的,尽管法院常常误用后者。只要当考虑到被控犯有严厉职责罪过的被告享有哪些辩解理由时,才意识到区别两者的重要性。由于当某种违法是肯定职责时,被告将不享有任何辩解理由。而当它是严厉职责时,被告则或许享有比如逼迫、自卫和无意识行为等辩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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