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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出现差异时对医患双方过错应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6:46

「案情」
原告马某等四人系患者吕某(已故)的遗属。
被告徐州市或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医院)。
2003年11月18日,吕某因病到甲医院就诊,被告医师为其开出处方,药物为济复德、倍他乐克、消心痛,但吕某没有及时取药,至12月15日才持该处方以儿子的名义取走药品。
12月16日,吕某第2次到甲医院就诊,主诉心前区痛一天,病史记载为“今天上午感心前区阵痛两次,胸闷,无出汗,左手麻、既往曾有相似发生,诊为心绞痛”,体检“一般可,心率齐,88次/分,A2亢进,两肺(—),BP:110/80mmHg ”,确诊“心绞痛”。辅佐查看无。接诊医师开出药物为济复德、倍他乐克、消心痛、维奥欣。
12月17日,吕某仍感不适,第三次前往甲医院就诊。接诊医师开出葛根素静滴,在等候输液进程中,吕某突发知道妨碍,面子青紫,下跌地上。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00宣告临床逝世。
吕某逝世后,遗体由甲医院派车送至殡仪馆,得到家族赞同后火化。
另查,吕某发病前有上呼吸道感染史。
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原告马某曾对吕某病历日期进行涂抹,行将本来的“12月16日”改为“12月15日”,将本来的12月16日病历分红12月15日、12月16日两天。对其他部分未做改动。
本院托付徐州市医学会对吕某医治进程进行技术判定,剖析定见为:“1、确诊不明,医方未能给与必要的辅佐查看;2、本事例未行尸检;3、依据抢救进程中的心电图,医方未行除颤医治;4、依据病史和医治进程,拟诊①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心源性猝死;②急性病毒性心肌炎(重症)、心源性猝死;③急性肺梗阻;④主动脉决裂;5、医方对患者病况转归估计缺乏。”定论为:“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甲医院对市医学会的判定陈说不服提出从头判定,江苏省医学会剖析定见为:“依据病史、查看及心电图体现(室速、室颤),患者逝世的直接原因为心跳骤停,至于其病因因未做尸检难以确定。医方在医治进程中,对患者病况的严重性知道缺乏,未做必要的查看,处理不得力,未按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惯例处理,未给与阿司匹林等针对性医治,病历上也短少要求患者住院的记载,对本事例心跳骤停患者未行除颤,医治有缺点。本病例患者病况重笃,发展迅速,逝世有必定的突然性,疾病本身是形成患者逝世的直接和首要原因。”定论为:“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非必须职责。”
「裁判关键」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虽然原告对吕某的病历日期进行了涂抹,但对医治内容并未改动,且时间跨度仅为一天,不能确定足以影响判定定论,故改动病历的差错不能影响原告应得补偿的比例。依据病历记载,吕某在2003年11月18日现已向被告求治,虽然没有取药,但其在12月16日再次就诊时,现已陈说既往病史,接诊医务人员未能引起注重,未能进行必要的辅佐查看,确诊不明,具有差错。在12月17日的抢救进程中,被告又未行除颤,医治存在严重失误。吕某逝世后,未奉告患者家族可行尸检以清晰死因,形成判定进程中关于吕某的实在逝世原因存在争议,被告亦有差错。本院裁夺被告方承当70%的差错职责,吕某患病初期未遵医嘱承受医治对本身病况加剧亦应承当相应职责,本院裁夺为30%的差错职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判定被告徐州市或人民医院补偿原告马某等四人丧葬费、精力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155253.21元。
一审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两边达到调停协议,由上诉人甲医院在调停书签收之日起始起十日内交给上诉人马某、林冠启、吕其鹤、吕智超医疗损害补偿款及一审诉讼费合计158640元。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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