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2:54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稳妥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稳妥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稳妥公司赔付稳妥金30万元。该稳妥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
(1)被稳妥人杨某(女)于1997年9月9日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户外。经法医鉴定,被稳妥人杨某的逝世时刻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稳妥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安全长命15万元附加意外损伤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400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稳妥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则奉告杨某有必要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赞同承保后,这400元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通知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或许拒保,也或许有条件承保,杨某即通知业务员,假如加费承保的,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则,被稳妥人按规范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好,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获得保费15160元。业务员拿到钱后,给杨母开具了"人身稳妥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出的4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
9月11日、12日公司歇息。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阅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定见与定论"中得出定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规范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稳妥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安全长命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获益人为张某(杨某之女),投保人杨某,稳妥职责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稳妥人杨某现已由有关部门证明逝世。
事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稳妥人逝世时,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是否存在稳妥合同联系。投保人于1997年8月30日签署《人身稳妥投保书》后,向稳妥人施行投保要约行为,稳妥人在审阅了被稳妥人的体检成果和投保书后,于1997年9月13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稳妥人以次规范体加费承保。1997年9月13日,业务员代表被稳妥人杨某接受了稳妥人的反要约,作出了许诺,并代被稳妥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从表面上看,稳妥合同应该从此刻建立,但作为稳妥标的的被稳妥人杨某此刻现已逝世,所以稳妥合同并没有建立,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不存在稳妥合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