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个单位多次工伤后应怎样赔偿其工伤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22:41【事例】
刘某系A公司员工,于2012年1月进入该公司作业。2012年4月23日,刘某在公司作业时,在作业地址因作业原因跑急了将右脚扭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2013年1月20日,刘某作业时又被机器将右手弄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刘某作业期间,该公司一向为其参与工伤保险,刘某两次工伤后别离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3年12月,因A公司与刘某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A公司觉得刘某作业不上心,常常出差错,给公司添乱,便停止了到期劳作合同决议不再续签。随后,刘某要求A公司付出两次伤残的工伤待遇,但遭到A公司回绝。为此,刘某到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依法判决A公司付出两次伤残的医疗补助金和作业补助金以及经济补偿。最终,裁定委立案后,经开庭前调停,由A公司付出了刘某7级工伤的医疗补助金和作业补助金以及经济补偿而结案。
【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37条规则,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决议的告诉(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则,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停止工伤保险联系的,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其规范以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人社部《关于履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0条规则,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期间屡次发作工伤的,契合《法令》第36条、第37条规则收取相关待遇时,依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作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而,本案中,刘某只能按7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别离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别的,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和第46条第五项的规则,本案劳作合同到期停止应有经济补偿,所以单位还付出了刘某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