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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法定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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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5条的解说,所谓扮演者,是指艺人、扮演单位或许其他扮演文学、艺术著作的人。这儿需求留意的是,扮演者的规模并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也包含扮演单位,即可所以法人或其他安排。该法令第33条一起规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的扮演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据我国参与的世界公约对其扮演者享有的权力,都受我国著作权法维护。
扮演权归于著作权人,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力,著作权人往往经过授权答应或转让来行使扮演权。获得扮演权答应的扮演者对原有著作作艺术性加工、创造、再现、这些行为便是扮演。扮演者在扮演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而对其扮演行为享有扮演者权。因而,扮演权与扮演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归于著作权人,后者归于扮演者。正是因为扮演者之间这种艺术创造水平与领会能力差异,使得相同的著作由不同的扮演者扮演,其作用大为不同。所以,法令要对含有创造性的扮演予以维护,赋予扮演者相应的扮演者权。
扮演者权归于邻接权,按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则,扮演者对其扮演享有下列权力:
(一)标明扮演者身份
(二)维护形象不受曲解
(三)答应人从现场直播和揭露传送其现场扮演,并获得酬劳
(四)答应别人录音录像,并获得酬劳
(五)答应别人仿制、发行录有其扮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酬劳;(六)答应他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其扮演,并获得酬劳。此外,假如被答应人以前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则的方法运用著作,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按照《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则,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答应面仿制、发行、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录音录像制品的被答应人,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扮演者答应,并付出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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