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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时,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1:52
被告尹某某、王某某配偶在运营面粉厂期间,为添加设备,拟向原告陈某某告贷。为获得陈某某的信赖,被告尹某某持一张空白的信用社格局告贷欠据找到另一被告程某某,称拟告贷3-4万元,让程某某为其担保,程某某即在空白告贷欠据上的担保人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姓名。2007年5月10日,被告尹某某持程某某签名的空白格局告贷欠据向陈某某告贷15万元。被告尹某某和原告陈某某均在欠据上签字并约好告贷月息18%,期限半年。
【审判】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被告尹某某、王某某配偶应归还原告陈某某告贷15万元均无贰言,对被告程某某是否应当承当担保职责,在什么范围内承当担保职责有三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一是本案的担保合同不建立。《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则,确保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确保合同。本案被告程某某是在空白格局告贷欠据的担保人栏内签字,签字时该格局合同的其他部分空白,程某某并不知道被告尹某某要向原告告贷15万元,为被告尹某某、王某某向原告所借15万元担保不是程某某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能以为确保合同建立;二是主债务人尹某某成心隐秘现实真相,诈骗程某某,即成心把告贷15万元说成3-4万元,使程某某信以为真,在告贷欠据上签了字,依据《担保法》第十三条之规则,程某某不该承当担保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程某某应在4万元的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理由:被告尹某某持空白欠据找被告程某某请求其签字时,仅奉告其预备告贷3-4万元,程某某根据这种认识才在合同上签字,能够确定,为被告尹某某告贷3-4万元担保才是程某某的实在意思,超出部分不该承当担保职责;
第三种观念以为:被告程某某应对15万元承当担保职责。
【分析】
专业人士赞同这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优先维护好心债务人合法权益”和“鼓舞买卖”的准则。本案中,主债务人诈骗担保人一节,债务人不知情,债务人是在信赖主债务人的基础上才赞同告贷给债务人的,债务人无过错,应予更多维护。本案被告程某某虽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其时对合同内容不知情,但其仍然在合同上签字,债务人和主债务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建立,不能因为签字次序的先后否定合同的建立。
二,关于被告程某某签字时的意思表明。虽然被告程某某在合同上签字时被主债务人奉告,其是为告贷3-4万元担保,但其签字时应该认识到主债务人或许超出范围告贷,对超范围告贷程某某持听任情绪,这才是程某某的实在意思表明。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令效能问题的批复中确认了保函的效能,今后的法令和司法解释也有相似的规则,被告程某某在空白合同书担保人栏内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向原告出具保函的行为。
三,《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则:“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主合同债务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则:“主合同债务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债务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诈骗、钳制现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则处理。”由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只要在债务人存在歹意,担保人在违反本身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的确保,担保人才干革除担保职责。本案没有依据证明债务人对主债务人诈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而程某某应对15万元承当担保职责。当然,因为尹某某诈骗了程某某,程某某由此遭到的丢失可要求尹某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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