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5:59
张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成婚,婚后育有一女,两边常为家务小事争持,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申述。同年12月31日,两边就产业及问题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则: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诚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挟制,两边的即告完毕。一切婚前婚后产业均归林某一切,婚生女由林某抚育,张某不得有任何贰言。协议签定后,两边的联系并无改进,张某因林某殴伤她,于2004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称以上述协议是在被钳制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则,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育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则切割产业。林某虽表明同意离婚,但坚持依照协议的约好确认产业归属及婚生女的。
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经审理以为:尽管夫妻可以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及作出约好,但这种约好不得以违法条件为条件。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假如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则,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两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违反了我国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婚姻两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经过对别人人身或产业的约束来干与别人的婚姻自由,且两边约好离婚时子女必定要由林某抚育也与法律规则的准则不相符,因而该协议属无效协议。在向两边批注法律规则和查明两边确无和洽或许的基础上,法官对案子进行了调停,最终张某和林某达成了合理切割产业的协议
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经审理以为:尽管夫妻可以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及作出约好,但这种约好不得以违法条件为条件。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假如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则,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两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违反了我国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准则。婚姻两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经过对别人人身或产业的约束来干与别人的婚姻自由,且两边约好离婚时子女必定要由林某抚育也与法律规则的准则不相符,因而该协议属无效协议。在向两边批注法律规则和查明两边确无和洽或许的基础上,法官对案子进行了调停,最终张某和林某达成了合理切割产业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