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20:04
关于夫妻个人产业与一起产业之争的举证职责,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均没有规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7条规则:“对个人产业仍是夫妻一起产业难以确定的,建议权益的一方有职责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依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一起产业处理”。
该《定见》规则由“建议权力”一方承当举证职责是不科学的。由于建议权力者,即或许建议一起产业,也或许建议个人产业, 假如不论是建议个人产业,仍是一起产业,都由建议权力者承当举证职责,显然是不公平的。一起,当两边都建议权力的时(即一方建议为一起产业,一方建议为个人产业),究竟应由哪方举证?依照《定见》的规则,两边都应举证。那么,在两边都举证的情况下,谁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定见没有清晰。可见,《定见》对一起产业的举证职责的规则,既不科学,也没有很好的处理举证职责的分管问题,即并没有真实清晰一起产业与个人产业之争,究竟应由谁承当举证职责。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婚姻法所规则的夫妻产业制的基本形式,是夫妻所得一起产业制。没有破例,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有破例者,就应当由建议破例者(即建议个人产业者)举证。因此,在夫妻个人产业与一起产业发作争议时,应由建议个人产业者举证。
该《定见》规则由“建议权力”一方承当举证职责是不科学的。由于建议权力者,即或许建议一起产业,也或许建议个人产业, 假如不论是建议个人产业,仍是一起产业,都由建议权力者承当举证职责,显然是不公平的。一起,当两边都建议权力的时(即一方建议为一起产业,一方建议为个人产业),究竟应由哪方举证?依照《定见》的规则,两边都应举证。那么,在两边都举证的情况下,谁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定见没有清晰。可见,《定见》对一起产业的举证职责的规则,既不科学,也没有很好的处理举证职责的分管问题,即并没有真实清晰一起产业与个人产业之争,究竟应由谁承当举证职责。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婚姻法所规则的夫妻产业制的基本形式,是夫妻所得一起产业制。没有破例,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有破例者,就应当由建议破例者(即建议个人产业者)举证。因此,在夫妻个人产业与一起产业发作争议时,应由建议个人产业者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