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非约定分割是否可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5:20
原告苟洪英与被告李恒富已成婚二十余年,所生之子现十七周岁,自谋生计。苟洪英夫妇俩从1992年起外出,先后运营过化纤、干洗等业,已有必定积储,皆由李恒富掌管。2002年8月李恒富独自到成都,不看管苟洪英。苟洪英意欲回家日子,但房子年久失修不能寓居,又没有经济来源,日子无着。为此,苟洪英申述要求运用由李恒富掌管的夫妻一起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法院以“夫妻一起产业分配权”为案由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供给的头绪,仅查实以李恒富名义在泸县农业银行云锦经营所立石分所的存款1.5万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未对以其名义存入银行1.5万元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存款提出异议,原告也未足额证明其建议的10万元夫妻一起存款的现实。因而,只能确定夫妻一起存款1.5万元。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相等的权力。现原告没有日子来源,被告独占存款,掠夺了原告对夫妻一起产业行使分配、处置的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判定如下:被告持有的与原告一起一切的存款1.5万元,在本判定收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由原告自主分配。
对该案的处理曾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案所争论的产业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权属联系清晰。只需处理产业的操控、分配权问题,行将李恒富掌管的存款部分由苟洪英分配即可。故该案应为“夫妻一起产业分配权胶葛”。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该案讼争的存款一切权是清晰的,可是,存款由部分共有人占有,即被告独占,在原告无经济来源,已呈现日子危机的情况下,被告仍以不作为的方法,掠夺原告对共有存款享有的权力,该款无异于成为被告的个人产业。已然共有产业失去了对共有人的含义,经过切割共有产业为共有人各自一切,真实完成共有人对该产业享有的权力,应当是契合民法公正、正义的准则精力的。享有“分配权”,不等于享有所分配产业的一切权,只需一切权才是最完好的权力。因而,该案应属 “婚内一起产业切割胶葛”。
法院最终采用了第一种定见,是根据以下原因: 1、法律规则。《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则:“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权力,承担责任。”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2、学界观念。关于对夫妻共有产业的知道,国内学者多持一起定见。我国运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以为:“只需夫妻联系存续,就不能区分为老公有几份、妻子有几份,而是夫妻两边对一切共有产业有相等的一切权。”① 我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江某以为:“夫妻两边对一起共有的产业享有相等的办理和处置的权力,对夫妻共有产业作任何方式的处置,准则上都应获得对方协商一起的赞同。对夫妻共有产业的切割,只需在婚姻联系停止时方可进行。”② 我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以为:“在家庭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区分比例、切割共有产业、私行处置共有产业,各共有人均须负此责任。”③等等。可见,许多闻名学者、专家在这一点上的知道几乎是一起的。即:婚内夫妻一起产业非经协商一起就不能切割。
可是,实务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将一起产业(主要指金钱)统得很死,另一方底子无法运用,并且往往谁的经济基础越高,谁对共有产业的处置权就越大。假如掌管金钱的正好是经济基础较好的 “独裁者”,莫说严重产业的处理上很难一起协商一起,就连对方索要生计的根本日子费的权力都会被掠夺。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未对以其名义存入银行1.5万元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存款提出异议,原告也未足额证明其建议的10万元夫妻一起存款的现实。因而,只能确定夫妻一起存款1.5万元。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相等的权力。现原告没有日子来源,被告独占存款,掠夺了原告对夫妻一起产业行使分配、处置的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判定如下:被告持有的与原告一起一切的存款1.5万元,在本判定收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由原告自主分配。
对该案的处理曾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案所争论的产业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权属联系清晰。只需处理产业的操控、分配权问题,行将李恒富掌管的存款部分由苟洪英分配即可。故该案应为“夫妻一起产业分配权胶葛”。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该案讼争的存款一切权是清晰的,可是,存款由部分共有人占有,即被告独占,在原告无经济来源,已呈现日子危机的情况下,被告仍以不作为的方法,掠夺原告对共有存款享有的权力,该款无异于成为被告的个人产业。已然共有产业失去了对共有人的含义,经过切割共有产业为共有人各自一切,真实完成共有人对该产业享有的权力,应当是契合民法公正、正义的准则精力的。享有“分配权”,不等于享有所分配产业的一切权,只需一切权才是最完好的权力。因而,该案应属 “婚内一起产业切割胶葛”。
法院最终采用了第一种定见,是根据以下原因: 1、法律规则。《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则:“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权力,承担责任。”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2、学界观念。关于对夫妻共有产业的知道,国内学者多持一起定见。我国运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以为:“只需夫妻联系存续,就不能区分为老公有几份、妻子有几份,而是夫妻两边对一切共有产业有相等的一切权。”① 我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江某以为:“夫妻两边对一起共有的产业享有相等的办理和处置的权力,对夫妻共有产业作任何方式的处置,准则上都应获得对方协商一起的赞同。对夫妻共有产业的切割,只需在婚姻联系停止时方可进行。”② 我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以为:“在家庭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区分比例、切割共有产业、私行处置共有产业,各共有人均须负此责任。”③等等。可见,许多闻名学者、专家在这一点上的知道几乎是一起的。即:婚内夫妻一起产业非经协商一起就不能切割。
可是,实务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将一起产业(主要指金钱)统得很死,另一方底子无法运用,并且往往谁的经济基础越高,谁对共有产业的处置权就越大。假如掌管金钱的正好是经济基础较好的 “独裁者”,莫说严重产业的处理上很难一起协商一起,就连对方索要生计的根本日子费的权力都会被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