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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约定利息 视为不用支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3:19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8日,怀柔区焦某因家盖房急需钱,向钟某借了5万元。其时,焦某给钟某写了张借单:“今焦某向钟某告贷5万元,到2010年12月底前还。”
可到了2011年1月,焦某依然没有还钱的意思。钟某屡次三番追讨未果,想经过法令途径处理此事,要求焦某偿还告贷5万元,并付出利息2700元(从2010年3月29日起算)。
请问焦某应当承当2700元的利息吗?
司法回答
怀柔区庙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回答,依据《合同法》第211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出利息。”
在本案中,两边对告贷的本金5万元钱没有贰言,争议的焦点是2700元的利息焦某是否应当承当。因为焦某向钟某借钱时两边并没有约好利息,因此钟某要求焦某付出利息视为不付出利息,钟某的建议不能得到法令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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