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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问题为由拒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8:05
是否能以交通事端确认书有问题为由拒赔
事端确认书仅仅表明晰交通管理部分关于交通事端当事人交通行政职责的处理定见,其法律地位仅仅交通管理部分据以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罢了,它关于受理交通事端民事补偿案子和职责的确确定见,但并不必定以此为裁判依据。尽管《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曾经,各个地方的确存在着人民法院以交通管理部分事端确认书定见为裁判依据的作法,但在该法实施今后,这些做法应当得到改动。所以,人民法院完全能够抛开事端确认书,自行确认系争案子的现实状况和职责分配。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12日,胡某驾驭一小客车,在去往机场接人的途中,以70多公里的时速由西向东行进,驶于一分岔口,此刻吴某正驾驭救护车送一孕妈妈和助产护理二人到妇产医院,由东向西行进。当两边车辆相距40米左右时,吴某发现胡某的车从对面行进过来,即减速相让。此刻,他感觉车身不稳,便采纳向右打轮办法,可是由于车速比较快,路面有水,泊车不及,同胡某的车发作相撞。
过后,交通部分对现场进行了勘探,并做了剖析。现场路途系东西方向沥青路面,路面杰出。一起,交通警察部分关于车身的一些划痕做了比较详尽的查看,最终以为:吴某驾驭不合格的救护车,并因办法不妥,驶入逆行线。此外,行政规章规则,救护车在履行求助的使命时,应当减速行进,可是,在当天下雨路面比较滑的状况之下,吴某依然以60多公里的速度行进,这是事端的主要原因。而胡某其时驾车的速度是70多公里每小时,也超过了该路段限速,因而,关于交通事端的发作也有必定的职责。
交通部分对此出具了交通事端确认书,对当事人之间的职责进行了确认。可是,在交通事端确认书中,并未阐明事端的根本现实和构成原因,而是直接关于当事人之间的职责区分作出定论。尔后,在胡某对吴某申述要求民事补偿的过程中,吴某抗辩论交通部分的交通事端确认书有问题,他个人不同意这个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定见。
专家剖析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构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职责。这能够说是对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具有的内容的阐明,也就是说,交通事端确认书有必要具有本法所要求的相关内容。那么假如事端确认书没能依照本法的要求处理会有什么样结果?对此,本法虽没有详细规则,可是有一点能够必定,即当事人能够要求交通管理部分弥补、批改。
在本案中,交通管理部分现已对交通事端作了比较详细的确认和勘测,可是,由于详细的办案人员的忽略,没有在事端确认书中对事端的构成原因等问题作出阐明,因而,在内容和格局上不符合本法的规则。所以吴某对交通事端的确认书提出疑问是有依据的,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对吴某的定见予以注重,而且改正在工作中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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