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股权继承案看股权转移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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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同股权承继案看股权搬运和股权转让的差异
《公司法》第76条的规则现已确立了“承继人能够直接承继被承继人股权的准则(规章的相反规则为破例)”,其运用的“股东资历”的字眼,完全能够并且应当扩展解说理解为“股权”。理由是:榜首,之前的立法现已处理了承继人对股权中的产业性权力的直接承继问题;第二,股权中的非产业性权力在必定时间内处于无主状况可能会形成公司管理的紊乱,危及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第三,现有的国内有关立法现已有了股权能够直接承继的相似规则。此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供认股权能够成为被承继的客体。
2008年11月26日,北京市某区法院公开审理一同“股东逝世股份发作承继,投资人不满状告工商局”的行政诉讼案[1],其扼要案情(为叙说便利,略有改动)是: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一起开办,甲股东逝世,其承继人成为股东承继遗产,引发别的两名股东乙、丙的不满,所以乙和丙将为甲的承继人处理股权改变挂号的公司挂号机关申述到法院,恳求吊销将甲的股份转至甲的承继人名下的行政行为。
乙和丙申述的首要理由为:依据《公司法》第72条、76条以及《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35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12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仅仅承继其股东资历而不是股权,承继人若期望取得股权则应当按照股权转让的规则处理,即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有权购买该部分股权。由此可见,《公司法》及《公司挂号管理条例》关于股东资历的承继和股权的转让作出了十分清晰的规则。可是挂号机关在甲的承继人没有实行征得其他股东赞同的程序以及公司没有提出改变挂号请求的前提下,就自动为其处理了股权过户挂号,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则,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无意研讨此案的青红皂白,仅仅期望凭借这一典型事例的讨论,清晰我国股权承继的准则,厘清股权搬运和股权转让的差异。
相关法令
《公司法》第76条规则:“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可是,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
笔者以为:该法条确立了承继人能够直接承继被承继人股权的准则(规章的相反规则为破例)。也便是说,依据该法条,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假如公司规章没有相反的规则,其承继人或受遗赠人及其代理人能够立刻向公司请求处理股东改变手续。据此能够判定:《公司法》第76条现已否定了在此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向奉行的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不能直接承继其股权的不利于维护股东承继人或受遗赠人合法权益的全部规则。
依据宪法、承继法及相关法令规则、司法解说的原理,笔者进一步以为:该法条在此运用的“股东资历”的字眼,完全能够并且应当扩展解说理解为“股权”。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从一同股权承继案看股权搬运和股权转让的差异
《公司法》第76条的规则现已确立了“承继人能够直接承继被承继人股权的准则(规章的相反规则为破例)”,其运用的“股东资历”的字眼,完全能够并且应当扩展解说理解为“股权”。理由是:榜首,之前的立法现已处理了承继人对股权中的产业性权力的直接承继问题;第二,股权中的非产业性权力在必定时间内处于无主状况可能会形成公司管理的紊乱,危及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第三,现有的国内有关立法现已有了股权能够直接承继的相似规则。此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供认股权能够成为被承继的客体。
2008年11月26日,北京市某区法院公开审理一同“股东逝世股份发作承继,投资人不满状告工商局”的行政诉讼案[1],其扼要案情(为叙说便利,略有改动)是: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股东一起开办,甲股东逝世,其承继人成为股东承继遗产,引发别的两名股东乙、丙的不满,所以乙和丙将为甲的承继人处理股权改变挂号的公司挂号机关申述到法院,恳求吊销将甲的股份转至甲的承继人名下的行政行为。
乙和丙申述的首要理由为:依据《公司法》第72条、76条以及《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35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12条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仅仅承继其股东资历而不是股权,承继人若期望取得股权则应当按照股权转让的规则处理,即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有权购买该部分股权。由此可见,《公司法》及《公司挂号管理条例》关于股东资历的承继和股权的转让作出了十分清晰的规则。可是挂号机关在甲的承继人没有实行征得其他股东赞同的程序以及公司没有提出改变挂号请求的前提下,就自动为其处理了股权过户挂号,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则,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无意研讨此案的青红皂白,仅仅期望凭借这一典型事例的讨论,清晰我国股权承继的准则,厘清股权搬运和股权转让的差异。
相关法令
《公司法》第76条规则:“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可是,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
笔者以为:该法条确立了承继人能够直接承继被承继人股权的准则(规章的相反规则为破例)。也便是说,依据该法条,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假如公司规章没有相反的规则,其承继人或受遗赠人及其代理人能够立刻向公司请求处理股东改变手续。据此能够判定:《公司法》第76条现已否定了在此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向奉行的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不能直接承继其股权的不利于维护股东承继人或受遗赠人合法权益的全部规则。
依据宪法、承继法及相关法令规则、司法解说的原理,笔者进一步以为:该法条在此运用的“股东资历”的字眼,完全能够并且应当扩展解说理解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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