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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费、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如何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1:13

【问题】
1、每年交给医保中心的大病医疗稳妥,其间个人承当部分可否在核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如我市的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的三倍为6000元,我单位某位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薪酬为2000元,缴付住宅公积金份额为单位15%,个人15%.实践缴付住宅公积金为:单位缴付300元,个人缴付300元。实践并未超越当地平均薪酬三倍720元(6000×12%)的扣除限额,超份额的3%是否还要交税?我以为,单位缴付只能扣除240元,60元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只能扣除240元,60元也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了解对吗?
【回答】
1、《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依照国家规则,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住宅公积金,从交税义务人的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住宅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则,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缴费份额或方法实践缴付的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和赋闲稳妥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依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缴费份额或方法实践缴付的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和赋闲稳妥费,答应在个人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上述规则,现在答应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扣除的稳妥仅限于上述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和赋闲稳妥费,关于其他的稳妥一概不得从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住宅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则,依据《住宅公积金办理法令》、《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宅公积金办理若干详细问题的辅导定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则精力,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越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12%的起伏内,其实践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答应在个人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员工个人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月平均薪酬不得超越员工工作地地点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详细规范依照各地有关规则履行。
单位和个人超越上述规则份额和规范缴付的住宅公积金,应将超越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薪酬、薪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企业应参照上述规则,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宅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12%以内的实践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越当地上年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关于问题所述景象,尽管额度未超,但份额超越12%,关于超越部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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